简介
违反金融、外 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以牟 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进行非法工 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是破 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一种。本 罪的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 体是国家的金融、外汇、金银、工 商管理活动。(二)表现为违反 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 非法从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 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 节严重,指投机倒把数额较大的, 投机倒把活动给国家与人民利益 造成严重损失的,投机倒把活动 引起市场物价波动的,非法倒卖 国家统购的物资或国家禁止贩卖 的贵重物资的,一贯从事投机倒 把活动,手段恶劣等。(三)必须 是直接故意,并具有牟取非法利 润的目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一 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一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 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投机倒把 数额巨大的或者投机倒把集团的 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年下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犯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根 据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 犯的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投 机倒把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犯投机倒把罪,情节特别严 重的,按此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