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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军人缓刑

2022-10-07

英文

military probation in war

简介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军人在战时适用的缓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第449条又重申了这一规定。战时军人缓刑与一般缓刑制度相比,有以下区别:①前者只适用于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而后者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②前者只要犯罪军人没有现实危险即可以宣告缓刑,而后者则必须不是累犯;③前者没有规定缓刑考验期,而后者则规定一定的考验期;④前者宣告缓刑后,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即视为原判刑罚已不存在,而后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并不撤销原判刑罚。战时军人缓刑制度,有利于避免战时非战斗减员,保存战斗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战斗的胜利,也有利于在战时的特殊环境里改造犯罪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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