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必然因果关系

2022-10-03

英文

inevitable causation

简介

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间包括时间先后顺序在内的由前者内在地(本质地)、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后者的关系。我国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性质的认识,颇存歧见。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在某一事件发生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内在地、必然地发生某种结果,而是由于与另一个原因偶然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发生某种结果,则不能认为存在因果关系。任何刑法因果关系均具有必然性。该说认为:①不能混淆必然性或偶然性与因果性的关系。不可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这对范畴所考察的是两组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同于说明事物发展总趋势与具体进程中所出现的摇摆与偏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范畴。事物发展的必然性产生的结果与因果联系的必然性,所谈的不是一个问题,事物发展的偶然性产生的结果更不等于因果联系有偶然性。无论是必然现象还是偶然现象,均是一定的原因在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产生的结果,均包含有因果性,原因产生结果的过程是必然的。②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使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是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若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那就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只有当具有使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危害社会行为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危害社会结果时,才能确定该行为与该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此实在可能性在向现实合乎规律地转化的过程中,被具有引起某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另一行为或现象所切断,并由该另一行为或现象将引起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合乎规律地变成现实,则前行为虽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但不是该现实结果发生的原因。③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是一定条件制约下的必然性。该制约性是对因果关系必然性的深刻说明。上述“唯必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之通说,在学理上颇具影响。

批评者认为:①唯必然因果关系说将刑法因果关系定义为“内在的必然的本质联系”,实乃将因果性等同于规律性,用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的规律概念代换个别性、特殊性的概念,将原因与结果一般化、标准化,势必最终皈依相当因果关系说。规律性的联系,可以表现为内在的因果必然联系,但因果联系未必均为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未必均具有规律性。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这是必然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因果关系只归结为现象间的必然联系,而把偶然联系一概排除在因果关系之外。②该说违反关于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原理。就实践而言,犯罪者对于通过第三者的行为中介所产生的间接结果,并非绝对不负责任,如在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此种情形并不少见,行为人的行为对于间接结果的产生未必均起决定性作用。

必然因果关系说将刑法因果关系分为简单类型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复杂类型的必然因果关系。①在简单类型的必然因果关系中,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间,无任何他人的行为加入,也没有任何其他事件的交错,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在该类必然因果关系中,又依条件之意义分为一般的必然因果关系与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若在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过程中,条件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产生并未起妨碍或促使的作用,某种静态的、被动的条件的有无,并不构成该结果能否发生的决定因素,该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即为一般的必然因果关系。而在某种静态、被动的条件存在与否成为某结果能否发生的决定因素和关键的情况下,以特定的时间、地点、特异体质等条件的存在而发生的必然因果关系即为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如甲辱骂高血压患者乙,经此刺激乙当场死亡,甲之辱骂与乙之死亡,即存在此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该类条件的存在,虽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特殊作用,但在刑法意义上,不是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而是结果发生的单纯条件。②复杂类型的因果关系并非均为偶然的因果关系。相互作用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共同作用的必然因果关系这两种非单一的因果关系也是必然因果关系。相互作用的必然因果关系,其特点是第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引起和支配第二个危害行为,从而产生危害社会结果。如甲驾车在闹市区正常行驶,行人乙出于流氓意识将烟头扔向甲身边坐着的某一妇女,烟头未投中该女却掉进甲衣衫之内,甲因疼痛而突然受惊,脚踩了油门,车辆因此而突然加速,将行人丙撞毙。前一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是相互作用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区别所在。相互作用的必然因果关系,事实上是数个互相环扣的独立的必然因果环节,依竞合而成的因果关系。共同作用的必然因果关系,其特点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社会行为,就每一行为而言,在缺乏其他危害社会行为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均不能产生特定的结果,各行为间也不存在引起、支配或从属的关系。它们都是独立的行为,它们的综合作用或合力产生特定的结果,与该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共同作用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只存在一个因果环节。共同作用的必然因果关系,亦可称为累积原因的必然因果关系或原因竞合的必然因果关系。也有学者提出,双重的必然因果关系亦属复杂类型的必然因果关系。两个单独情况下均可内在地、合规律地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危害社会行为,共同发生作用而造成该结果的,即双重的必然因果关系。如甲乙均欲置丙于死地,各自先后或同时独立地在丙的食物中投放足以致死份量的毒药,丙吃该含双份量毒药之食而死。在这里,即使没有甲的毒杀行为,丙的死亡仍会发生;反之,只有甲的行为,结果亦然。但在甲、乙的行为相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择一而非累积的必然联系的情况下,虽可想象即使其一不存在,结果仍会发生,甲、乙的行为与丙死亡结果间仍然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在双重的必然因果关系情形中,其单独的必然因果关系,可以是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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