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德国监狱制度

2022-10-03

英文

German prison system

简介

德国的监狱机构及其对囚犯的矫正、管束措施的总称。

渊源 德国自16世纪开始设置惩治场,收容对象既有罪犯,也有游民。19世纪初期,司法部与内务部对监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1821年决定未决监属于司法部,已决监归属内务部。1842年,仿英国监狱,设莫雅比推监狱,采用分房别,但因收容人数过多,分房制实际上不能采用。1849年,设中央监与地方监,并明文规定分属内务部和司法部。1870年公布监狱法,1880年德国监狱全部归属司法部管理,采用分房制,至此,德国狱制才得以统一。1929年,司法部决定采用累进处遇制,将犯人分为初入级、高等级和释放级3等,但精神病人、9个月以下徒刑犯和职业犯除外。二战期间,希特勒强化保安处分与感化政策,监狱极其黑暗。二战后,德国着手改良监狱,1976年3月16日公布《矫正法典》,1977年1月1日施行。

监狱类型 分为开放式矫正机构、封闭式矫正机构和社会矫正机构3种。依据德国监狱法的规定,将监狱具体分为男监、女监和少年犯矫正机构。

监管措施 囚犯身着囚服,住单人囚房。囚犯在监内享有以下权利:①有权会见探视者,每月至少1小时;②通信不受限制,但可能受到检查;③有权接受宗教指导,参加教堂的礼拜或其他宗教活动;④有权得到适当的保健和卫生措施;⑤可以通过有关机构收到一定数量的杂志和报纸;⑥可以听广播、看电视;⑦可以要求监狱提供社会帮助,如照料家属的生活、参加社会保险等;⑧可以保存或接受法律允许其保存或接受的个人财产;⑨可以打电话、拍电报;⑩特殊情况下,监狱长可以准许犯人休假,但每年不超过7天。法庭审理时,亦可允许犯人外出或休假。

劳动培训 监狱当局根据犯人的能力、技术和兴趣,为他们提供有经济效益的劳动机会。劳动是每个囚犯的义务,但年满65周岁、孕妇、哺乳婴儿的妇女除外。在私营企业附属工场工作则须征得犯人同意。犯人从事分配的劳动,应给予报酬,但其数额相当于社会上同业工人的5%。如果犯人非因自身原因,一周以上未能分配到适当的劳动或活动,可以获得损失补偿。在不妨碍刑罚执行时,可允许犯人在监外受自由雇佣或自谋职业。其报酬汇入执行机关,存入犯人账户,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犯人报酬中确定适当金额,用作家庭津贴、权利人或第三人的扶养费。

职业教育 监狱当局应当向犯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深造以及转学他业的教育。犯人可获得培训补助费,但以其未获得维持生计的救济金为限。

文化教育 监狱当局给未能读完10年制学校的犯人开设10年制学校毕业前的课程或与专门学校相适应的课程。配合职业培训或转学他业方面开设与其有关的课程。若职业深造的性质要求开设有关课程,也同样开设相应课程。授课在劳动时间进行,计入劳动时间。

拓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