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德国刑法

2022-10-03

英文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简介

德意志帝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的总称。

历史沿革 德国各州的立法活动起始于16世纪和17世纪上半叶,且卓有成效。符腾堡、萨克森和普鲁士等州相继制定了刑法。18世纪上半叶,法学家对刑法科学的研究主要表现在对卡罗林纳刑事法院条例的注释上,发表了一批根据该条例系统介绍刑法的著作,包括刑法教科书。18世纪下半叶,德国的刑法学研究和刑法立法均呈衰落趋势。19世纪初,德国的刑法科学和刑法立法进入新时期。站在这一时期前列的首推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Feuerbch 1775~1833),他因1801年出版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而成为德国刑法学的奠基人,因其起草1813年5月16日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而成为德国刑法立法的先驱。该法典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草案),对萨克森、符腾堡、汉诺威、布伦瑞克以及外国(包括南美)后来的刑法立法产生过深远影响。1838年3月30日的萨克森刑法典,1839年3月1日的符腾堡刑法典,1840年8月8日的汉诺威刑法典、1840年7月10日的布伦瑞克刑法典、1841年10月18日的黑森刑法典、1845年3月6日的巴登刑法典均是以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为蓝本制定。此后一段时间,由于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上述各州均对各自的刑法典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868年北德意志联邦建立后,联邦总理于1868年6月17日要求普鲁士司法部长莱昂哈特博士(Dr.Leonhardt)起草一部刑法典草案。草案通过后,于1870年6月8日公布,自1871年1月1日起生效。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德国实现了统一。为了维护统一后的社会制度,适应变化了的政治关系,帝国政府在对北德意志联邦刑法典稍作修改后,作为帝国刑法典于1871年5月15日颁布施行。

刑法的修改 帝国刑法典颁布后,同年12月就作了修改,增加第130条a,在其后的4年中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1876年2月26日在帝国法律公报中公布了刑法典新的版本。此后,从1877年到1930年,修改工作从未间断,产生了1909年预备草案、1913年草案、1919年草案、1922年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草案和1925年首部官方草案等多部刑法典草案,其主要内容是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限制短期自由刑的适用,确定刑罚的双轨制。在此期间,德意志帝国还制定了1923年2月16日的少年法院法、1920年的消除犯罪记录法、1924年的罚金刑立法、1926年的堕胎法等一些重要刑事法律。希特勒1933年夺取政权后,为适应法西斯专政的需要,对帝国刑法典作了许多修改和补充,主要是抛弃罪刑法定原则。二战结束后,法西斯政权覆灭,在德国东西部分分别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当时通称为“西德”、“东德”。在西德,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自1952年又开始着手对原帝国刑法典进行修改,1953年8月25日公布了经修改的刑法典,其后,修改工作从未间断。从1969年开始,西德一改过去修修补补的做法,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先后公布了总则和分则,合并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于1975年1月1日起生效。随后又继续修订,共进行了二十多次修改和完善,如1980年3月28日第18部刑法修改法《与环境犯罪作斗争法》,1986年4月23日第23部刑法修改法《与经济犯罪作斗争法》等均对现行刑法典作过修改和完善。此外,西德还制定了诸如1974年的军事刑法、1975年经修订了的经济刑法、1981年的麻醉品法等重要刑事法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德于1968年1月12日公布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该法典是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1974、1977、1979年对该法典有过三次修改,吸收了大量的单行刑事法规,如青少年刑法,军事刑法等,是一部较完备的刑法典,共14章,283条。1990年西德和东德统一,统一之后的刑法即为原西德刑法。两德统一后,在刑法改革过程中,德国又对刑法条文进行了多处修改,最终导致了德国现行刑法典,即1998年11月13日新版本的刑法典的问世。

现行刑法典的结构和特点 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5章79条;分则30章358条。新刑法典的变化很大,即使与被视为二战后刑法改革高峰的政府草案相比,新刑法典也表现出在刑法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上的许多特点,而重点在刑罚制度上。新刑法典放弃原来规定的重惩役(5年以上)和监禁(5年以下)二元论,改以单一的自由刑代替重惩役和监禁,自由刑最低为1月,最高为15年。同时,新刑法典体现了“尽可能少地科处刑罚,尽可能多地采用社会帮助措施”的立法精神。确定日额罚金制,规定最低为5单位日额金,最高为360单位日额金,每一单位日额金为2~10000马克,由法官全面考虑犯罪人人身和经济情况后科处。于1933年引进并为新刑法典所采用的刑罚双轨制也是特色之一。刑法典在规定刑罚的同时,还规定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其种类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保安监督;行为监察;吊销驾驶执照;禁止从事特定之职业。保安处分被认为能够满足社会对安全的要求,弥补有些犯罪人刑释后仍将对公众造成损害这一缺陷,同时又有利于行为人的改造,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犯罪类型包括:危害和平、叛乱、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的犯罪;叛国罪和外患罪;针对外国的犯罪;妨害宪法机关及选举和表决的犯罪;危害国防的犯罪;反抗国家权力的犯罪;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犯罪;未经宣誓的伪证和伪誓的犯罪,诬告犯罪;有关宗教和信仰的犯罪;妨害身份、婚姻和家庭的犯罪;妨害性自决权的犯罪;侮辱罪;侵犯人身和隐私的犯罪;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伤害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盗窃和侵占犯罪;抢劫和敲诈勒索犯罪;包庇和窝赃犯罪;诈骗和背信犯罪;伪造文书的犯罪;破产罪;应处罚的利欲性犯罪;妨碍竞争的犯罪;损坏财产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污染环境的犯罪;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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