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西晋律学家,生卒年月 不详。《晋书·刑法志》作张裴。 《南剂书·孔稚珪传》、《隋书· 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 《北堂书抄》、《太平御览》皆作 张斐。魏末晋初人,于晋武帝司马 炎( 265—290年在位)时任明法 掾,因注释晋《泰始律》闻名于 世。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 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 等,均已失传。仅存《律注要略》 向皇帝说明注《泰始律》要点的表 章,史称《注律表》,刊录于《晋 书·刑法志》,反映了张斐的法律 思想。他认为“法”是“理”的体 现,是根据“理”的原则制定的。 张斐所说的“理”包括两方面含 义,一是封建伦理纲常,一是事物 本身的逻辑、规律。因此,他认为 “法”应体现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 封建制度的“礼乐”精神;礼制和 法制相须而成,上下表理、混若一 体。他说: “礼乐崇其上,故降其 刑; 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 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 也。”并据此定刑名、罪名及封建 等级法律原则。他主张立法权属于 封建皇帝,立法目的在于实行政治 统治; 法典的刑名、篇章、条目要 有内在联系,混若一体。张斐对 《晋律》中的罪名谩、诈、不敬、 不道、恶逆以及区别犯罪性质和犯 罪情节的戏、斗、贼、盗、强、 略、故、失、过失、戕、造意、 谋、率、群、脏等做了符合封建伦 理和法律逻辑的解释,从而使封建 法律制度趋于规范化。张斐在司法 原则上首倡刑、理、情三者相关的 概念。他说: “夫刑者,司理之 官; 理者,求情之机; 情者,心精 之使。”要求司法断狱审判活动合 乎封建伦理,审查行为人的目的、 动机、查明案情,即“本其心,审 其情,精其事”。他要求司法人员 掌握“理”的精神实质,具有“忠 君”的品德和“无常之格”慎律通 变运用法律的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