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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ellenic civil law
简介
希腊民事立法的总称。
希腊民法的演化历史与传统 ①古希腊法时期(公元前2世纪以前),此时期民事规范与其他部门法合为一体,尚未自成体系。②罗马私法发展时期(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8世纪),希腊被罗马征服,成为罗马行省之一,适用罗马私法调整民事财产关系,尤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主要渊源。③拜占庭帝国统治时期(公元8世纪至15世纪),此时期希腊、小亚细亚、埃及、巴尔干半岛等地归属拜占庭,并皈依东正教,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受拜占庭法与东正教教会法调整。④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公元15世纪至19世纪),公元1453年土耳其攻陷君士坦丁堡,希腊地区归属奥斯曼帝国,民法受土耳其法支配,但由于历史文化因素影响,希腊人仍然保留了拜占庭时期大部分法律传统。⑤希腊独立后(公元19世纪以后),沿用罗马私法的一般原理,重新引入拜占庭民法传统,又在德国、法国、奥地利大陆民法典影响下适应近现代经济发展需要颁布了许多单行民事立法,并开始对持续上百年的民法进行法典编纂工作,1930年设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制定出现行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1981年希腊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公民法律地位、移居、劳动力保护、合同、公司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开始受欧洲共同体法的制约和调整,民法纳入欧洲共同体国家法律一体化轨道。
希腊民法的渊源与模式 希腊民法属于欧洲大陆国家成文法型传统模式,民法准则大都系统规范化地规定在成文法典之中,涉及私法关系的法典有1835年《希腊商法典》,1941年《希腊民法典》,1967年《希腊民事诉讼法典》,现行商法则适用法国商法典;另以单行成文法与各种规章作为民法典的辅助与补充;同时在实用与法定的范围内保留了习惯法在民事领域的效力;希腊不承认判例的法律约束力,各种判例仅供司法实践参考;此外司法审判还受到法学理论与法律著作的强烈影响,但在民事领域法律学说尚未被正式作为法律渊源。
希腊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希腊民法典分为人法、家庭、财产法、债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六部分:①确认并严格保护公民人格、自由、平等等法定权利。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无效,人格受到物质与非物质损害须给予赔偿;私法平等对待希腊公民、外国人、男子和妇女;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没有缔结合同的权利等。②沿袭东正教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调整男女、夫妻、父母子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按东正教仪式缔结的婚姻始为有效;东正教教士和修道士不得结婚,但已婚男子可受命担任教职;女子满14岁,男子满18岁始得结婚,结婚可在法律上摆脱亲权;婚后妻子承受丈夫的姓氏和住所;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分别财产制,配偶有权独立自主地管理与处分婚前拥有或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在法律上实行过错原则,须有精神病、通奸、故意抛弃、谋杀未遂等具体理由,但目前这一原则已逐渐被放弃。③实行私有财产制、严格保护私人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财产权种类包括所有权、役权、质权、抵押权;占有不被作为一种所有权,但受法律调整和保护;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在登记机关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转移占有。④赋予当事人通过合同协议设定各种契约债务的权利,体现契约自由原则。民法典列举的契约种类有买卖、租赁、合伙、赠与、生产合同、雇佣、担保等,特别是详尽明确地规定了劳动雇佣合同关系,有关法条已现代化,但未从民法典中独立出劳动立法。⑤专章规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与各种契约之债区分开来。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由过失行为、非法行为及故意违反道德戒律行为三种方式而引起,负民事赔偿之责;物质上的损害与精神上的损害均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民法典还特别规定了妇女生命、健康、容貌、名誉、自尊心不受伤害的特殊条款。⑥实行法定继承与自由遗嘱相结合的继承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权。法律认可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与自书遗嘱三种遗嘱形式,并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位、继承方法等作了详尽规定。
希腊民法是以罗马——拜占庭法为历史渊源,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在吸收以往希腊民事立法要素、借鉴德、法民法典原理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具有现代化和欧洲共同体法一体化特征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