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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ce toward animals
简介
对他人的所有物尤其是动物造成的紧迫的不法侵害,不得不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对象的问题。有关的争论点是,对物的防卫行为应直接视为对物的侵害的防卫行为,还是应视为对物的所有者的故意或过失的侵害的防卫行为。大陆法系刑法中,客观违法论将“不法侵害”解释为包括动物和自然现象所致的违法状态,故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有客观违法论者并不支持上述论点,认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仅指人的行为。主观违法论的观点是,刑法规范只适用于具有责任能力者的行为,不法侵害不包括动物袭击。后两种观点主张,对物的侵害的防卫行为,不能无限制地作为正当防卫,这是通说。根据通说的观点,对物防卫应分具体情况来处理:①当来自动物的侵害是由于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特别是不作为造成时,对物的防卫行为就意味着对隐藏在其后的管理者所实施侵害的防卫,此时,是正当防卫。②当物的侵害不是由于该物所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时,依利益均衡原则而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是应当的,这种情况下,只能是紧急避险。对物防卫之所以作这种区分,是着眼于分析防卫限度时应就情况考虑物的所有者的利益。我国刑法理论界也主张,对动物侵害的反击应就情况区分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