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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

2022-10-07

简介

赦免的一种。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对某一时期的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一概予以赦免的刑罚制度。大赦一般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其实施对象、范围,在大赦令中作明确规定。有的对全国范围内一般人的一般犯罪全部实施;有的对某一种类的犯罪全部实施;有的对特定的犯罪全部实施;有的对一般人的某种犯罪全部实施;有的对某一特殊地区的某个时期的犯罪全部实施。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在皇帝登位、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时颁布大赦令赦免犯人。但对于常赦所不免的,如十恶罪,不在赦免或全部赦免之列。近现代各国的大赦,与中国古代的常赦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令多在国家喜庆或大典期中颁布。大赦的法律后果为:①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无效;②已受追诉的,撤销追诉;③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④已经执行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没有前科。大赦的效力和范围比特赦广泛,程序也较特赦复杂。其主要区别是:①大赦往往针对某一时期某一类或某几类罪犯全部赦免,特赦则只能对特定的罪犯赦免;②大赦既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能免除刑罚的执行;③大赦既赦其罪又赦其刑,使犯罪的宣告在法律上完全消灭,不存在前科;特赦只能消灭其刑,却不能消灭其罪;④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特赦则往往需要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在实践中多适用于反对国家的政治犯罪,如叛国、谋反或造反等案件的罪行。其赦免的范围允许有例外。英国查理二世复辟后颁发的大赦令就不包括参予处死查理一世的人。战争之后的和平条约中往往包括一项大赦条款,以赦免交战双方及武装力量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但是被指明的人及犯有战争罪的人往往不在赦免之列,如1902年结束南非战争的《费雷民欣和约》和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和平条约》就属这种情况。我国1954年宪法曾规定了大赦,大赦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由国家主席发布大赦令,但没有实行过。以后的1975、1978、1982年的宪法都没有关于大赦的规定。

拓展资料

大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