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清末政府制定 的一部民法草案。清光绪三十三年 (1907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 本,俞廉三等人在日本法学家松冈 义正,志田钾太郎等人的参与下, 奉命制定民法典。于宣统三年 (1911年)完成了起草工作,定 名为《大清民律草案》。这部民律 草案共分为5编。第一编总则,共 8章,323条,第二编债权,共8 章、654条; 第三编物权,共7 章、339条; 第四编亲属,共7 章、143条; 第五编继承,共6 章、110条。五编总计36章, 1569条。这部民律草案的前三编 1569条。这部民律草案的前三编 由日本法学家主编,后两编由清末 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官员共同编 纂。这部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大体 上由两个方面构成,前三编的内容 基本上是仿照德国、日本等国民法 典的有关内容制定的。例如: 民律 草案总则中关于人的权利能力、行 为能力、责任能力、人格保护、死 亡宣告、社团法人、契约、代理的 规定; 后两编的内容则大体上沿袭 了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某些民事法 律规范,具有中国封建法律的特 色。例如其中关于家庭、婚姻、继 承的规定。这部民律草案,既抄袭 了资产阶级的某些民事法律原则和 条文,又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传 统。正如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等人 在民律草案告成的奏折中所言,这 部民律草案既“注重世界最普通之 法则”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 理”,又“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 则”。这部民律草案由于清王朝的 迅速崩溃,并没有来得及颁布实 施,但它的主要内容却成了北洋军 阀与国民党政府民事立法的主要渊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