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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敬

2022-10-02

简介

中国封建时代十恶罪 之六。指蔑视、侵犯帝王的尊严或 人身安全的言行。汉代已有“不 敬”或“大不敬”之罪; 北齐律将 “不敬”列为“重罪十条”之中; 隋、唐律将“大不敬”列为十恶之 六。唐律的“大不敬”,指盗取帝 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 物品,盗取或伪造帝王的玺印,为 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 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 牢固,咒骂帝王以及对帝王派遣的 使节无理等。( 《唐律疏议·名例 律》)对于大不敬罪的处罚,唐律 在其《贼盗律》、《职制律》中做 了具体规定。如“诸盗大祀神御之 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诸盗御 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 五百里”; “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 方及封题误者,医者绞”; “诸造 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 绞”;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 斩; 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 绞”。明、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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