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recognition of foreign legal person
简介
一国(内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人格的存在,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外国法人在内国法律上是否被认可是内国行使主权的行为,一般来说应依内国法办理。外国法人的认许在国际民事交往中有重要意义,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外国法人的认许一般有下列方式:(1)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相互认许。(2)通过国内立法对外国法人进行认许。这种认许又有三种具体方式:第一,特别认许制,即通过特别批准的程序加以认许,内国可基于国家利益或行政理由拒绝认许。第二,一般认许制,即内国对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要是营业性法人,不必办理特别认许手续,也无须登记核准,便可以在内国从事业务活动。第三,概括认许制,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的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许。如法国于1957年5月30日制定了一项法律,承认凡经比利时政府许可而成立的法人,均可在法国行使其权利。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贸易活动,采取一般认许制,但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常驻机构,采取特别认许制。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外国来华投资,因合同要逐项审批,也可以认定为特别认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