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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osophical School or the Metaphysical School
简介
又称“形而上学法学派”,19世纪西方法学流派之一。由康德创立,其他代表人物有黑格尔等。他们都试图通过一种形而上学哲学的方法找到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的概念。此派19世纪上半叶流行于欧洲大陆和美国。康德在18世纪自然法哲学基础上,提出过近似法律理论的形而上学的权利公式和正义公式。他把权利表述为一切条件的总和,在此条件之总和下,每个人意愿行为与另一个意愿行为,得依照一项自由之普遍律而联合和谐。所有法律规则、法律学说、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是对权利观念的全面的或完美的表现。黑格尔把法律历史解释为一种权利理念的进化与发展。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理念的现实化。其他代表人物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一种伦理。它表现为个人的完美化。
19世纪末,康德和黑格尔的后继者们逐步形成为法学的形而上学流派。他们着重研究法律和法律学说及其制度的哲学和伦理基础,试图建立一种法律的明确的哲学标准。其一般特征为:他们注重研究法律应该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强调法律的目的;他们赞同历史法学派这样的观点,即法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立的。但是,他们确信当法律被发现后,要经过某种哲学标准的检验;他们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而非法律的权威;他们反对法律的任何特定的形式。
与19世纪其他法学流派一样,哲理法学也试图创立法律自身的法律科学。但与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相比,他们更多的是从法律之外的角度来确立法哲学的体系。
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得以产生。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为施坦姆勒,R.。维基奥(Vecchio)从“右”的方面发展了康德的法律理论。凯尔逊从“左”的方面发展了康德的法律理论。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代表为柯勒(Kohler,J.)。他认为法律是在文明史中社会理念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