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台湾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台湾实 行检审合署制,各级检察机关相应设于各级法院中。最高 法院检察署设检察官若干人,其中1人为检察长,检察长 在台湾整个检察系统中享有最高指挥监督权,并对于检 察署自身的各项行政事务享有决定权。高等法院、地方法 院以及各自分院的检察处各设检察官若干人,各以其中 1人为首席检察官,但检察处只有1名检察官时除外。首 席检察官监督所在法院及所在法院分院的检察事务,接 受最高法院检察长的监督。各法院分院盼首席检察官监 督所在法院分院的检察事务并接受上级检察官的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有检察官6人以上者,应分组办理检察事 务,每组设1名主任检察官。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是在刑 事诉讼中对犯罪进行追诉,包括:(1)实施侦查权。检察 官对于刑事案件,有权搜集证据,调查案情,为公诉作准 备。侦查中,检察官可依法进行传唤、讯问、勘验、鉴定, 以及采取搜集、扣押、羁押、通缉、逮捕等强制措施。 (2)提起公诉和实行公诉权。公诉权专属检察官。案件经 侦查后,检察官认为被告有犯罪嫌疑并掌握证明犯罪证 据时,可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特定情况下应作出不起诉 处分。法院受理公诉后,检察官应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 判决不服,有权上诉。(3)协助自诉权。法院审判自诉案 件时,检察官可出庭陈述意见,协助自诉。(4)担当自诉 权。因自诉人出现某些情况而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时,法 院可通知检察官担当该自诉案件的诉讼行为,并依照公 诉程序进行诉讼。(5)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此外,检察 机关还依法享有其他一些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