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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2022-10-02

简介

故意或者过失地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的行为。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犯罪是指适合于构成要件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以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为条件,这就是所谓“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在实行行为前或后其责任能力如何,则与该行为的责任无关。一般说来,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不发生任何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暂时的无责任状态去进行犯罪,也视为无责任能力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既与人们的法律观念相违背,也不符合刑事政策的需要,于是在大陆法系的判例和学说上就产生了所谓“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理论。至于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存在三种学说:一是无责说,认为责任能力必须是在实现构成要件行为时存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实施行为即已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无意思自由,也无法辨认是非,因此,与精神病患者无异,欠缺责任要素。二是有责任说,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员在实现构成要件行为时,无意思决定自由或无其完全自由,但其原有的精神状态,即在招致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设定阶段,本来与正常人没有差异,因此,与因疾病面导致精神错乱者的情况根本不同,应认定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折衷说,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有无责任能力,应以行为当时有无自觉为断,行为当时有相当自觉者,仍应负刑事责任,至于行为时实属昏沉无识,精神错乱者,应视为心神丧失而不具有责任能力。大陆刑法理论通常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持有责说,但在关于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责任根据上,又有不同的观点:一是间接正犯的理论,认为利用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以实现犯罪,实际上是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行为为机械或道具以实现犯罪。因此,为间接正犯的一种。二是构成要件的理论,从构成要件意义上论证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例如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主张将设定原因行为与心神丧失的行为予以统一的观察,并将此等行为一并认定为犯罪的实行。三是责任原则修正说,认为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是原则,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拓展资料

行为自由  调整原因  法律原因  困难原因  形成原因  原因力  原因  《自由报》  多自由基  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