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危害国防利益罪

2022-10-06

英文

crime of impairing national defence interest

简介

公民或者单位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规定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国防,简言之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防利益主要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同时也包括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具体说,国防利益主要有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公民、组织、军人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益),对外军事关系等方面的利益。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利益是国家的重要利益。②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就是我国刑法第368条至381条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包括:a.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等。b.危害国防和武装部队建设的行为,如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接送不合格兵员,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等。c.危害国防管理秩序的行为,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等。d.有国防义务责任能力的公民、组织拒不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的行为,如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等。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既可由非军人构成,也可由军人构成,有几种犯罪还可由单位构成。本类罪有几种犯罪为特殊主体。其中,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构成;拒绝、逃避服役罪只能由应征公民即经过兵役登记和初审合格的公民构成;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只能由应当接受或者已经接受军事订货任务的科研、生产、销售等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④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只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

本类犯罪中有几种罪的构成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即这几种罪只有在战时才构成,在平时即使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这几种只有在战时才能构成的犯罪由刑法第376条至第381条规定,分别是: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68条至第381条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有以下21个具体罪名,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69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款);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拓展资料

危害国家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