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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cting and education
简介
(1)我国法定机关依法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够或不宜给予刑事处罚的人,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它是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建立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5个阶段:创建阶段(1955年8月~1957年8月)、发展阶段(1957年8月~1966年5月)、基本停顿阶段(1966年5月~1978年12月)、恢复整顿阶段(1978年12月~1982年1月)、改革与发展阶段(1982年以来)。强制性教育改造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包括:大中城市、铁路沿线、大型厂矿、交通要道的城镇、存在卖淫、嫖宿、吸毒行为的县城(包括县级市)、集镇和农村。除此以外的其他地域,均不属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包括2类24种:一类是只要有一次此类行为即可以劳动教养。此类行为大多为刑事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这类行为有11种。例如,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危害国家安全分子;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成员中,不够刑事处罚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罚的: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劳教人员解教后3年内、逃跑后5年内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等。另一类为有一般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这类行为有13种。例如,有流氓、盗窃、诈骗、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情节恶劣的;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或者借摘节育环之机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的;违反枪支、民用爆炸品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屡教不改的等。
劳动教养的执行 对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给予行政赔偿。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劳动教养人员在教养期间,准予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并可按照其劳动领取适当的报酬。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升学不受歧视。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劳动教养的性质 在处罚性质上,劳动教养是较之刑事处罚轻而又比治安处罚重的一种行政措施,在价值取向上,劳动教养类似于西方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但是,劳动教养既不同于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也有别于保安处分。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①法律性质不同。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而刑事处罚是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一种刑事制裁。②适用对象不同。劳动教养适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而刑事处罚则适用于依法构成犯罪应予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③法律根据不同。劳动教养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而刑事处罚的根据则是刑法。④适用机关不同。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委托公安机关审批;而刑事处罚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⑤执行方式不同。劳动教养在专门设立的劳教所执行,对被劳教人员采取限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和纪律约束的方式;而刑事处罚则根据不同的刑种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⑥法律后果不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法律上被称为有前科的人,它是重新犯罪时构成累犯或从重处罚的条件;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的人,不能以累犯从重处罚。劳动教养与治安处罚的区别在于:①法律根据不同。治安处罚的法律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治安行政法规;而劳动教养的主要根据则是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法规。②适用对象不同。治安处罚适用于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而劳动教养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重、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③适用机关不同。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而劳动教养则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委托公安机关审批,④执行方式不同。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根据处罚的不同种类分别执行;劳动教养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劳动教养所执行,⑤法律后果不同。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又犯罪的,从重处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则不会产生上述法律后果。劳动教养与保安处分的区别在于:①法律性质不同。保安处分是刑罚的补充或替代措施,属刑事制裁的范畴,而劳动教养属行政制裁的范畴,附属于行政法律制度。②适用对象不同。保安处分既可以适用于人,也可以适用于物,既可以适用于有犯罪行为的人(如犯罪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外国人、少年犯、累犯、常习犯等),也可以适用于有犯罪嫌疑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而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则主要是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和有违法行为并屡教不改的人员。③效力范围不同。保安处分的适用效力范围,基本上受到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制约,保安处分在人与地的效力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本国人和外国人只要具有人身危险性,均可适用,在时际效力范围方面,各国大多以适用新法为原则。而劳动教养的适用效力范围不受我国刑法典总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总则规定的制约。④适用期限不同。保安处分主要采取不定期制,期限的长短取决于被适用者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有无,而劳动教养则主要采取定期制,期限的长短决定于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⑤适用程序不同。保安处分主要实行法官自由裁量制,即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认适用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并予以适用,其决定权属于法院。而劳动教养则实行认定制,其审批权属于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以来,以其独特的功能,在预防和治理犯罪,教育、挽救、改造失足者,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为其他措施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实体、程序和组织等方面均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学者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及其性质等存在争议。当前亟须制定一部融劳动教养实体、程序、组织规范于一体,调整劳动教养各方面关系的,完整统一的劳动教养法典。
(2)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发展的产物,其性质和适用对象,经历了逐渐演变的过程:(一)劳动教养是实现党的政策的一种手段。早在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了《关于肃清暗藏反革命的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罪该判刑的判处相应的刑罚,罪行轻微,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劳动教养,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此后,随着肃反运动的发展,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各省市均应着手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并就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地根据党中央的这两个指示,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场所。这一阶段,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政治斗争的需要和保卫社会治安的需要,劳动教养的对象主要是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罪行轻微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二)劳动教养成为一种安置就业的办法。1975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这是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劳动教养的性质。1979年又对劳动教养的机构设置、劳教期限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专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告,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三)劳动教养成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这一规定强调了劳动教养的行政属性,增加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的属性,劳动教养的性质进一步演变。劳动教养的对象增加了一些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犯罪分子,变为以下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四十多年来,劳动教养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劳动教养的设立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法定原则;实践中由于执法随意性大,实施劳动教养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进行劳动教养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