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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例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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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例的一种。清代法律形式。清代的则例有三种: 一是与律并行的法规。康熙(公元1662~1722年在位)时对顺治 (公元1644~1661年在位) 时制定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校正酌定,对律后的附例尤为重视,鉴于律与例不尽统一,特谕刑部“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详加酌定” (《大清律例通考》卷一),定名为 《刑部现行则例》颁行天下,康熙时从未颁行过律。二是附于会典之后的例,如《乾隆会典则例》。三是国家机关各部院的工作职责,其涉猎面十分广泛。如《刑部现行则例》具有刑律的性质,主要是量刑定罪的依据。《钦定吏部则例》主要内容是各种官府、官员的职守,官员的品级与铨选,对违例者加以处罚,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钦定户部则例》,主要内容是户部的职掌及有关国家经济方面,诸如分户、关税、盐法、漕运等规定,具有经济法规的性质。《理藩院则例》主要适用于蒙、回等少数民族,具有少数民族法规的性质。此外还有《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工部则例》等。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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