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募役法”、 “雇役法”。王安石新法之一。于 熙宁四年(1071年)普遍推行。 免役法的主要内容: 当役入户依等 出钱,称“免役钱”; 坊郭户及官 户、女户、单丁、未成丁、寺观等 六类户以及原无差役者,按户等减 半出钱,称“助役钱”; 去是用的 雇役钱外,为防水、旱欠搁又多取 二分,称“免役宽剩钱”。以上三 种钱,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均 敷玉第三或第四等户,如不足,敷 玉第五等户,坊郭户随各处等第均 定; 凡坊场河渡等旧以酬奖衙前 者,由官府去卖,以其钱充雇役 钱。总之,职役原则上由差役改为 雇役,所以又称雇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