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数罪并罚时决定罪犯总和刑期的一种计算方法。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里,新发现的罪是指犯罪分子过去犯的罪,审判时没有发觉犯罪分子也没有交待,而在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了,又称漏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漏罪判处刑罚,然后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这种计算方法简称“先并后减”。例如,某人犯有盗窃罪和强奸罪,审判时只发现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4年后,才发现原犯的强奸罪没有处理。这时,应对强奸罪作出判决,如果判处7年徒刑,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在8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对他执行10年,对已执行的4年,应计算在10年以内,就是说该犯再服刑6年就算刑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