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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2022-10-07

简介

对于被判处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根据其表现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在法国的一个监狱里,曾首先采用了对罪犯提前释放的制度,但由于当时只适用于幼年犯罪人,故不为世人注意。对一般罪犯适用假释制度,则起源于1840年英国在其殖民地实行的“释放票制”,即向行为优良的服刑人发放释放票,并流放到殖民地,使其在一定的监视之下进行自由劳动。1854年在爱尔兰又对这种释放票制度加以修改、补充,使其成为比较完备的“爱尔兰假释制度”。此后,各国先后仿效,很快遍及世界。1876年美国的假释法是爱尔兰假释制度的发展,中国从清末开始实行假释制度,并在 《大清新刑律》 中加以专门规定。《中华民国刑法》继承了清末法律的基本精神,又明确规定了假释考验期。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完善了假释制度,使其成为中国刑罚制度之一。

拓展资料

假释期限  假释官  假释审查  限制假释  假释撤销  假释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