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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e of forging altering buying or selling military document certificate or seal
简介
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和武装部队的声誉。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即军用公文,指武装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在处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它是武装部队各级机关行使领导和指挥职能的重要手段。“武装部队证件”,即军用证件,指由武装部队制发并由武装部队人员使用的,用以证明武装部队人员身份、授权范围或其他有关事实的文件,如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军人通行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车辆驾驶证等。“武装部队印章”,即军用印章,指武装部队一级行政单位(组织)的专用印章、业务专用章,以及刻有姓名具有公章性质的个人印章,如各级首长印章和签名章。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印章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公文、证件、印章的,也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论。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并不要求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与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是能使人信假为真即可。“变造”,指用涂改、抹擦、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或外观,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买卖”,指购买或出卖公文、证件、印章。这3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实施,但是只要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③主体是一般主体。④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为了图财,有的为了获得职务或荣誉,不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认定应注意:①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虚构的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不构成本罪。②本罪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和武装部队的声誉,后罪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只有3种方式,后罪除上述3种方式外,还有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③本罪的犯罪形态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作为犯罪手段用于其他犯罪活动,触犯了其他罪名,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之。
根据我国《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重要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大量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者危害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很坏、经济损失很大的;犯罪动机目的恶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