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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 obligatio facultativa
简介
限定之债的对称。债的标的虽仅有一种,但当事人得以其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债。决定以其他给付代替的权利依约定可归债权人,也可归债务人。但无另外约定时应归债务人。如甲借给乙良种若干,乙应偿还良种若干。但乙可以金钱代替,或甲可以要求乙给付金钱。此情况下,甲乙之间的债就为任意之债。任意之债的给付仅有一种,不发生选择,只是当事人可以其他给付代替。如果原定给付因当事人一方的事由发生履行不能,则发生损害赔偿之债,而不会还有其他种给付可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