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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2022-10-11

简介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内设立的派出检察机构。是地方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根据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部分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从1984年开始,在一些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及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它的派出机构。1986年,部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开始在一些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及大型劳改、劳教场所内设置派出机构。

人民检察院设置派出机构必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领导下进行工作,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并设检察委员会和相应的业务机构。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在所辖区域或场所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依法保障公民控告、申诉的权利,受理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

拓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市人民检察院  高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  Nongrashof机构  Stephenson机构  工作机构  机构建设  机构结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