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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

2022-10-03

简介

1950年12月31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制定、中 央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全文由23 章计82条组成。在总则中,规定 了本法制定的根据、审理案件中应 遵循的基本法律和新旧诉讼法的根 本区别。指出,“根据反动司法机 关压迫人民的、繁琐迟缓的、形式 主义的诉讼程序,实行便利人民 的、简易迅速的、实事求是的诉讼 程序。”依照上述原则,《通则》 对案件的管辖、问事和代书、向检 察院或公安机关告发、侦察、向人 民法院起诉或告发、回避、传唤、 拘捕、送达、辩护、代理、辅助、 调解、审理、判决、撒诉、上诉、 抗告、执行等程序均作了比较具体 地规定。《通则》强调,最高人民 法院及其分院(分庭)为监督审判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暂行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向 各级人民法院抽调判决确定的案 卷,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判决确有 错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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