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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机关

2022-10-16

简介

我国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实行劳动改造的机构和场所的总称。包括劳动改造管理机关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两种: ①劳动改造工作管理机关,是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机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简称司法部劳改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②劳动改造执行机关,是对罪犯直接执行刑罚,实行劳动改造的机构和场所。主要有: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这表明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性质是: 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它的阶级属性; 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即对罪犯执行刑罚,是它的基本职能。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劳动改造机关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性质上与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着原则区别。在法学界,对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性质曾经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改造机关具有四种属性: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刑罚执行机关;特殊企业:特殊学校。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改造机关是三个实体 (政治实体、经济实体和教育实体) 的合一。这种“四合一”或“三合一”的观点,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它混淆了劳动改造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原则界限。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任务是:①对罪犯实施惩罚。即依法收押罪犯,使之同社会相隔离,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剥夺或者停止他们行使政治权利,强迫他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②对罪犯实施改造。即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改造罪犯的思想,矫正他们的恶习,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③组织犯人进行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完成一定任务。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是劳动改造机关的两项基本任务。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对改造罪犯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劳改生产的经济任务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改造”放在第 一位,把“生产”放在第二位。坚持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我国劳动改造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的。建国初期,我国的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属司法行政部门领导。1950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将监所移转公安部门领导。1983年8月,中央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又决定将劳动改造机关移交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现在,我国劳动改造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刑罚工作中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刑罚准确有效地执行。劳动改造机关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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