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欧洲公元5世纪至15世纪期间以基督教神学为主的伦理思想。基督教神学伦理思想是一种以基督教神学为中心的宗教道德理论和封建伦理学说的混合体。其主要思想来源和理论基础是基督教教义、教父哲学以及经院哲学。这一时期的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们在神学的形式下,把道德思考和伦理学研究从古希腊注重个人德性、人际关系和现实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引向人和神的关系、对人的灵魂的拯救以及宣扬上帝主宰道德等方面,从而使道德宗教化,导致了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性转折。这种宗教神学道德前后持续了一千年之久,在欧洲中世纪居于统治地位。
这一时期,同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阶段相适应,伦理思想的发展也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罗马帝国末期的基督教成熟形态的伦理思想,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教父伦理思想,被全盘移植和接受过来,成为这一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神学伦理思想。第二阶段是封建制度发达时期。由于城市市民阶层的兴起,为维护本阶层的利益,市民阶层和封建统治阶级发生矛盾和斗争。这种斗争反映在伦理思想领域中,表现为阿伯拉尔的自由意志论和安瑟伦的救赎论的争论,表现为邓斯·司各脱和托马斯·阿奎那关于自由意志的争论,但是,这些争论仍然是在神学伦理学的范围内进行的。第三个阶段是封建制度衰亡时期。在伦理思想领域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人道主义者把矛头公开地直接地指向宗教神学伦理思想,为资本主义的发展从道德上提供理论根据,也为后来资产阶级系统的伦理思想奠定了基础。当时还有与资产阶级宗教改革运动相适应的伦理思想,以及要求消灭私有制社会的空想社会主义伦理思想。
《圣经》中的伦理思想 早期基督教神学伦理思想的代表作是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它既是一部内容丰富的文学作品,同时也是一部以宗教教义形式出现的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体系。《圣经》中的伦理思想来源于犹太教和基督教教义的两个前提:一是上帝创造世界,创造人类;二是人类有罪。从这两个前提出发,《圣经》把一切伦理道德的要求都纳入人对上帝的关系中加以解释,认为爱、信、从三德是基督教伦理思想的核心和基本纲领,其他一切道德要求都是从这三种主德中推导出来的。三德之中最根本的德是爱上帝。因为在基督教看来,人是上帝创造的,是上帝的儿女;上帝爱自己的儿女,人类当然也要爱上帝。人类生来有罪,然而上帝是慈悲的,只要爱上帝,虔诚地信仰和敬从上帝,一切罪恶就都可以得到赦免。故而,人应当爱上帝。而爱上帝就必须遵从上帝的诫命,“照上帝的诫命行事就是爱”,“谨守戒命为人当尽之分”(《新旧约全书·约翰二书》)。信靠爱增强,爱靠信来增长,二者相结合就会产生对上帝的绝对顺从。根据人对上帝的关系这一总纲,《圣经》把一切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主仆关系、邻里关系、民族关系等,统统说成是抽象的上帝的儿女之间的关系,即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待和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则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个原则被称为西方伦理学史上的所谓“黄金定律”,即“爱人如己”。《圣经》提出,个人所以要讲道德,根本原因在于人要赎救自己的灵魂,实现与上帝的结合。怎样才能获得美德呢?它强调美德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爱上帝之心,二是处理良心和情欲的关系,也即必须用爱上帝之心战胜自己罪恶的情欲。人生就是赎罪的过程,就是净化灵魂、接近上帝、获得永生的过程。《圣经》劝人“不要在世俗中活着,而要与基督同心、同在,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而要思念天上的事”。人应该“出死入生”,即要摆脱现世,追求来世,舍弃躯体,实现灵魂的永生。
前期基督教伦理思想、前期经院哲学伦理思想 中世纪初期的600年,基督教利用当时群从的无知、愚昧、崇拜、幻想和恐惧等心理,通过讲道、圣餐、忏悔、读经、祈祷以及残酷的宗教制裁等手段,系统地、长期地向人们灌输《圣经》所宣扬的道德观念和基督教教义,将古代哲学家只是用来理解人生的各种方式,变成控制人的生存的惩罚性手段;将用以指导人们选择行为和生活目标的原则,变成恐吓和制裁人的神祗,另一方面,基督教还通过使人们树立神秘化的道德理想的方法来对人们实施普遍的宗教神学的道德教化。所倡导的道德理想人格,就是所谓全智、全能、尽善、尽美的有神性的、同上帝一样的耶稣基督。这不仅是一个高尚美德的典范,而且也是激励人们去实践最高美德的强大的动力。
从“加洛沐文化复兴”开始,逐步确立了A·奥古斯丁奠定的基督教伦理思想的理论权威,使基督教伦理思想与新柏拉图主义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全神贯注于对上帝的信仰和个人灵魂的拯救。奥古斯丁认为,人生就是转向上帝的过程。因为上帝创造了万物,它是至高、至美、至能、至仁、至义、至隐、至坚、至定,无所不能,无往不在,一句话,上帝有无上的能力,无限的智慧,至美至善的品德。人的自我存在是有意识、有意志的存在,而人的意识和意志是上帝智慧的一部分,是由上帝的智慧所赋予的,因此,有意识、有意志的自我存在,理所应当追求真理。上帝即是绝对真理,所以,爱上帝、信仰上帝,就是爱真理、信仰真理。根据相对主义、唯心主义的“时间论”,奥古斯丁将人的思想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期望、注意与记忆。他认为,人们的思想总是期望着;期望的东西通过注意而进入记忆。人们对将来的期望和对过去的记忆,都只存在于心中,过去和将来的事,只是长期的回忆和长期的等待。人的行为,从开始到结束,无论多长,只是一个期望通过注意而转入记忆的过程。人的行为活动是人生的一部分,因此,人生也是如此。人生是历史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历史也不过如是。这就是说,人生和历史就是人类不断走向“天国”,转向上帝的过程。
幸福问题,也是奥古斯丁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在柏拉图主义的基础上,吸收了后期斯多葛主义关于幸福的思想,提出了所谓“幸福来自真理”的命题,对中世纪伦理思想发生了重要影响。按照他的看法,人人都追求幸福,但是,每个人对幸福的要求和对幸福的体验却是因人而异的。幸福究竟是什么呢?奥古斯丁认为,幸福生活可以分成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于享受了幸福生活而幸福,另一种方式是由于拥有对幸福的希望而幸福。后者只是拥有幸福的希望,当然不如前者所实际享有的幸福,但这毕竟比那些既没有享受到幸福也不拥有对幸福的希望的人要好得多。在他看来,人们之所以愿意享有幸福,是因为幸福曾经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的缘故。为什么当问到人们是否愿意享有幸福时,每个人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说愿意呢?就是因为人们能从回忆中知道什么是幸福。如果对幸福没有明确的概念,人们就根本不会有如此肯定的愿望。快乐也是这样。奥古斯丁在这里割裂了感觉和回忆的联系, 一方面把幸福完全归结为内在认识,归结为回忆,断言“幸福生活却绝不能凭肉体的感觉从别人身上体验而得”,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说从未体验过快乐的人不会听到幸福二字便在记忆中想到幸福。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在进一步回答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和真正的快乐问题时,奥古斯丁认为,物质的享受、财富的聚集、荣誉的引诱或淫欲、声色和荣华富贵,对于许多人来说都被当作幸福,其实这些东西只是世俗的幸福、虚幻的幸福、转瞬即逝的幸福。真正的幸福并非这些东西,而是对真理的追求、对真理的热爱。“幸福就是来自真理的快乐”。所谓来自真理,就是来自天主即上帝。他在赞美上帝时说:“幸福生活就是在你左右,对干你、为了你而快乐;这才是幸福,此外没有其他幸福生活。谁认为别有幸福,另求快乐,都不是真正的快乐。”(《忏悔录》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十卷,第23节)。他认为,这种以爱基督、爱上帝为快乐的幸福,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幸福。在奥古斯丁看来,人类有追求幸福的欲望,然而,人类又是罪恶深重的。因此,只有通过赎罪修行的方法才能得到上帝的宽恕,从而获得幸福。但是,人类无法自己得救。因为人类为原罪所决定,已经失去了意志自由,陷入了不得不犯罪的状态。除非上帝给人们恩惠,否则人们是不会自由的。为了这个目的,人们必须皈依基督,接受洗礼,进行忏悔,使自己的灵魂得到解脱。这样就可以在来世到天堂中永享快乐和幸福。在这里,奥古斯丁开始转向严肃认真的现实的伦理思考。他看到了普通人的心理同斯多葛派所描述的必然性的自然一样,是受自然因果关系支配的。
奥古斯丁一方面承认“原罪”的教义,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们皈依上帝之后,经过自己的忏悔和道德上的努力,就可以得到上帝对这种努力的奖赏,使人们的灵魂得救,升入天堂。他把人生下来以后在社会上所具有的恶习和不道德行为,以及一切违背统治阶级法律的行为,都冠以恶的名称。特别强调人们应该用自我忏悔即反省自己罪行的方法来向上帝赎罪。认为人要拯救自己的灵魂,不仅要笃信上帝,请求原谅,而且应当从自己的灵魂做起。只有从灵魂上进行自我拯救的人,上帝才能救他。当然,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得救的人也就是上帝预先决定拯救的人。灵魂得救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上帝的恩赐、选择和宽恕,另一方面是自己的虔敬、忏悔和修行。在“原罪说”的基础上,奥古斯丁还提出了基督对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把《圣经》中所宣扬的对上帝的爱、对诫命的信和对天国的希望,作为基督教道德的三主德,同时还肯定了希腊的四主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并试图把它们结合起来。以热爱上帝、信仰上帝作为德性的根本条件。凡不是由这个根本条件所产生的德性,就都是恶德。他用自己的神学理论对希腊的四主德进行彻底的改造。在他那里,所谓智慧,就是以对上帝的爱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所谓勇敢,就是为所爱者即上帝而忍受一切;所谓节制,就是为了对上帝的爱而清洁自守;所谓正义,就是爱奉侍于上帝而守其节度。总之,人的所有品德,都是围绕着个人对上帝的关系而形成的。完全排斥古希腊哲学家们以及他的导师安布罗斯所强调的对公共事业的应尽的义务,排除了个人的自由。所以,他的品德论既有个人主义的特点,又有绝对服从主义的色彩。
在奥古斯丁看来,离开了基督教就不可能有道德。因此,实际上,他已经把从古希腊七贤到亚里士多德以后的道德思考和伦理研究方向完全改变了。在奥古斯丁那里,伦理学的问题不在于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应该做些什么,而在于研究人的灵魂状态,在于心灵深处的忏悔。因此,社会的关系和人们的舆论已经不能决定或评价人们的德性。人们的德性完全变成了同上帝的关系,只有上帝才能判定这种关系的道德性质。在奥古斯丁的理论中,伦理学似乎同政治远离了,但在实际上,却是更紧密地适应了罗马帝国专制君主统治的需要。
10世纪中期到12世纪中期,由于“神圣罗马帝国”的出现和教会统治的加强,经院哲学家力求给基督教教义提供哲学基础,开始对教会的全部教义加以系统的论证和解释。意大利的安瑟伦被认为是经院哲学的真正奠基人。他提出了所谓“赎罪论”,通过论证人与神的关系,来为宗教和封建地主论证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人的政治伦理秩序。认为人必须按照上帝的意志行事,如果人不能顺从上帝的意志,他就是犯罪;要得到上帝的赦免,人就必须向上帝作补赎。上帝对人的罪过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就混淆了好人与坏人的区别,破坏了世界的伦理秩序,也违反了上帝给人制定的行为戒律。但是,按照人的能力和补赎的性质来说,人无法做到向上帝的无限大的补赎。因此,补赎只能靠神人的死做出无限量的功德,再把他的功德转让给人类,这样才能拯救人类。而这样一个无罪的、献身于上帝的神人就是童贞女所生的基督。安瑟伦继承了奥古斯丁关于人只有作恶的自由,而没有获救的自由的思想,认为人在现世行善做好事,进行品德修养,抑制自己的欲望,进行施舍和仁慈宽恕等,所有这些只不过是偿还对上帝的欠债,是对上帝应尽的义务,各种道德行为和善行,只不过是对上帝尽义务,与赎罪无关。根本否定人有赎罪的自由意志。
比埃尔·阿伯拉尔不同意安瑟伦的思想,他强调理性主义,主张先理解后信仰,信仰要合于理性。企图在神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使伦理学获得独立的地位。其伦理学强调善良动机的重要性,认为一个行为的是非,不在于其后果,而在于行为者的动机和意图,行为本身同来自“原罪”的自然倾向一样,是无关紧要的。善的行为乃是出乎善的意向的,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做出同样的事情,但是由于意向和动机不同,其行为的好坏善恶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只要意向对了,一切从意向出发的行动,就都是对的,都是善的。如果是善的行为再加上善的意向,那就是善上再加善,但并不是两个善,仍然只是一个善。恶是不做那应该做的事情,或不舍弃那应该舍弃的事情。衡量应该与不应该的最高标准只是上帝。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权力;当为而不为,或不当为而为之,就是蔑视和触犯上帝,而这就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