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one ownership on one res
简介
物权法的一项结构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这就是所谓的物权客体特定主义。第二,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当然我们说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并不是说一个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为多人,事实上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指所有权也成为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存在着多人而已。第三,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这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如果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项所有权,则难以确定物的真正归属,而且容易发生各种产权纠纷。根据一物之上只能设置一个所有权的规定,决定了如下几项所有权的规则:第一,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第二,所有与占有的区别。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因为一物之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占有权并不能成为所有权。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第三,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虽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因为按照一物一权规则,共有权只是一项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个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是一项独立的所有权。如果认为各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必然形成各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则将在一物之上存在多个所有权,且整个共有财产也必然成为无主财产,因此与一物一权原则是相违背的。
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原则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随着所有权权能的发展和物的使用效率的提高,一物之上设置多个物权,不仅符合所有人的意志,也有利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在同一物之上所设定的哪些物权是可以相容、同时并存的呢? 一般认为,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所有人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这些权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从而在权能分离的基础上使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如在土地所有权之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地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的存在不仅是符合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而且有利于所有权的充分实现。第二,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并不禁止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第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例如所有人可将其房屋典给他人,从而在此基础上产生典权,同时也可在该物之上设置抵押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企业担保制度,被学说上认为是一物一权主义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