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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典》

2022-10-03

英文

Le Code de la Nature

简介

18世纪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1720~1769)的代表作。全称为《自然法典或自然法律的真实精神》,副标题为《一切被忽视或被蔑视的时代的自然法律的真精神》,1775年1月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曾长期被误认为狄德罗的著作,直到1841年才被正名为摩莱里之作。《自然法典》的中文本初由刘元慎和何清新根据原苏联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俄文本译出,商务印书馆1959年出版。198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黄建华、姜亚洲根据1970年在巴黎出版的法文原著译出的新本《自然法典》。新版本补译了俄译本没有收进的部分章节,并保留了俄文本有而法文本没有收进的一些文章,全书14万多字,有序言和4篇正文,另有若干附录。

《自然法典》全书共分4篇。前3篇是摩莱里为他匿名发表的长诗《巴齐里阿达》所作的辩护,以及作者对现实社会政治和道德缺点的论述。第一篇论述“政治和道德的一般原则的缺点”;第二篇论述“政治的特别缺点”;第三篇论述“通行道德的特别缺点”;第四篇论述“合乎自然界意图的法制蓝本”,即他自己为未来社会拟制的实行公有制的法律草案。其主要内容有:

自然法理论 摩莱里接受了洛克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反对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思想。但他不否认上帝的存在,认为自然界犹如一部大机器,神是整个自然界的动力,使自然界维持着令人惊奇的秩序;认为刚刚从自然界脱胎而来的人最初生活在一种所谓的“自然状态”之中。摩莱里把这种“自然状态”描绘为一种天堂般的“黄金时代”,认为那时自然界赐给人类土地,大家共同经营,人人劳作,收获亦归大家平等分享。在这样的时代里,没有私有财产,人们均互相帮助,友爱共处。然而,人们生活在这样一种原始共产主义状态下时不会意识到这是一个最美好、最幸福的社会。因此他认为,这样一个美好社会之所以瓦解,其基本原因是由于人们的不自觉和无知,而人类的繁殖则是人类原始社会瓦解的直接物质原因。摩莱里认为,随着人口的增加,一个民族不得不迁居新的地方,这样旧的宗法关系就逐步瓦解,旧的秩序开始崩溃,而新的秩序尚未来得及建立,就势必进入一个混乱而纷争的时期。过去的公有制由于这种迁移及由此带来的混乱而被粉碎了,私有制出现了,人也因之产生了贪欲,产生了奴役他人的思想,人们由于财富、职位、荣誉而产生了竞争,导致私人利益战胜了公共利益,造成了阴谋和叛乱。此时如果贤明的立法者能够预见这种状况的不良后果,设法恢复到原来的自然状态,社会就不会产生后来的许多灾难。但是由于新的立法者不自觉和无知,不仅没有设法阻止和纠正这种破坏自然规律的现象,反而以法律确立并巩固了这种私有制,从而使社会永远脱离了自然状态。结果,强者篡夺了政权,专制政府、暴君统治产生了,人类社会从此跌进了灾难深渊。

批判私有制 摩莱里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渊,是社会上一切罪恶和不道德的根源。在他看来,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是没有什么缺点的,只有脱离了自然状态,人才会有缺点。人们的一切缺点和罪恶归根到底都来自贪欲,贪欲则完全来自于私有制。因此,只有在私有制中才能找到人类特有的一切道德缺陷的根由。私有制使富人不劳动却能整日享受,穷人常年劳累不堪却饥寒交迫。私有制使人产生了利己主义的恶习,使人的道德堕落,残酷无情。私有制使共和国变成了君主国,又使君主国变成了暴君的统治。他认为,不管是民主政体也好,贵族政体也好,或者君主专制也好,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奴役。摩莱里对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进行了批判。他说:“你们说,民主政体的原则是正直和德行;贵族政体依靠节制;君主政体以荣誉为基础;专制政体的残暴统治靠恐惧来支持。伟大的上帝,这是多么脆弱的制度!这一切政体或多或少都以私有制的利益为基础,它们是一切基础中的最不巩固的基础。”(《自然法典》,第83页)他也反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这种分权,在私有制和利益所造成的惊人不平等的状况下,丝毫也没有改变这些国家的不幸和居民所受到的最大痛苦。”(《自然法典》,第157页)摩莱里下结论说,政治制度的缺陷和道德的缺陷是密不可分的,政治制度缺陷的根源最终也只能在私有制中发现,因此,必须打倒私有制这个魔鬼。如果不消灭这个万恶之渊,则不管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法律都不可能改变这个不合理的社会。只有废除私有制,消灭这些道德,消灭政治缺点和罪恶,人们才能恢复自己原来的美德。

制定法制蓝本 摩莱里认为应该通过民主方式,从全人类利益出发,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实现共同福利的新的国家制度。因此,在《自然法典》的第四部分里,摩莱里制定了一个合乎自然界意图的法制的蓝本,以法律草案的形式发挥了他的共产主义原理,并为这一理想社会描绘了一副相当详细的蓝图。他按理性和自然规律把实行公有制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和单行法两部分。基本法共3条,他称之为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不幸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这是摩莱里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规定:①废除私有制,实行财产公有。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能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一个人,但每个人用来满足生命需要,用来享乐或用来进行日常劳动的物品除外;②人人劳作,人人靠社会供养,即每个公民都将是有工作和依靠社会供养的公务人员;③人人各尽所能,每个公民只有尽自己的力量,才能促进公益的增长。这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以上3条基本法把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则规划了出来。这些原则就是生产资料公有,人人劳动,各尽所能,各取平等的一份。这是摩莱里对社会主义学说的一个巨大贡献。这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从这几条根本法出发,把它们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摩莱里还制定了10项共110条具体法律的草案,它们分别是:①土地法。规定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土地,土地尽可能连成一片,形状要特别整齐;同时,土地不得私有,数量要足够供养居民和使公民有地可种。②分配法或经济法。规定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人们每日均须到公共市场、公共仓库等处去领取相应数量的蔬菜、水果、面包、衣服等,而生产者均将其产品送交公共场所或公共仓库。③城市规划法。规定规划城市发展建设应按一定计划进行。④公共秩序法。规定了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⑤取缔奢华法。禁止人们任意挥霍财产以及浪费现象。⑥政府法。规定要防止一切暴政。⑦行政管理法。规定一切政权与法律管辖均属于基层参议会或最高参议会。这就是说,各级参议会可以按照规定的形式和不经讨论发出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工作的命令。它们可以在事先讨论和定出措施的条件下,在个别场合发挥和应用行政管理法中的只有一般规定的条文,而民族元首的一般职权在于执行最高参议会的命令,检查法律和根据法律所作的决议的执行情况。⑧婚姻法。规定要防止各种淫逸现象,防止父亲溺爱子女等。⑨科学法。它以防止人们理智的谬见和一切超险的幻想为宗旨。⑩惩罚法。规定任何一个公民,不分等级差别和地位高低,即使是民族的元首,如果犯了侵害他人生命或使他人受到致命的伤害的罪行,或者企图利用阴谋或其他方法损害神圣法律,实行可耻的私有制度,一律要受最高参议会的审判。

在这个法制蓝本里,摩莱里提出了自己的法治观:第一,法律具有至高的地位。所有戒律、准绳和道德都要从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引申出来。除了研究法律的方案和体系的道德哲学外,没有任何其他道德哲学。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谁改动或废除法律就严惩谁;第二,所有法律都要分章雕刻在每个城市的公共广场的圆柱或方石碑上。对法律要按条文原来的、直接的和字面的意义加以解释而不允许作丝毫篡改和歪曲。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第三,各级参议会拥有的一切政治权力由法律确定;第四,任何公民,不分等级和地位,即使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如果违犯神圣法律,都要受到制裁。

摩莱里第一次系统地从理论和法律的结合上批判了现存社会,规划了未来理想的社会。摩莱里关于人类社会存在一种客观规律的自然法思想,关于消灭私有制的思想,关于人民主权、一切应有法可循、法律应有至高地位、未来社会应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教育与法制相结合等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前人的社会主义学说和法律学说,并直接影响了18世纪末法国革命时期巴贝夫、卡贝、傅立叶这些后来人。

拓展资料

《自然法典或自然规律的真实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