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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orm Trust Code of America
简介
一部由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为了取代《美国统一信托法》而制定的系统地规定信托制度的法律文件。该委员会曾于1937年公布《美国统一信托法》,至2001年底它在美国已获6个州批准并作为法律在这些州施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不足之处逐渐被发现,致使在它公布六十多年后,该委员会终于制定了这部新的法律文件来将其取代。
这部法律文件于2000年8月5日公布,它共有11章108条。其中各章为:第一章:一般规定和定义,规定了本法能够适用的信托基本类型、本法若干术语的定义、本法中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受托人对受益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通知的形式、有关当事人的信托知情权、本法的信托普通法性质,设立信托时对设立地法律的遵守、信托执行的主要地点、与设立信托有关的财产授予协议以及对信托条款的解释规则。第二章:司法程序,规定了法院对信托的监督、法院对受托人与受益人以及信托标的物的司法管辖权及其管辖地点。第三章:代理,规定了关于信托执行的代理的基本效力、由遗嘱指定的遗产占有人和受信任人以及其他人所进行的对信托执行的代理以及与此有关的对代理人的指定。第四章:信托的设立、效力、变更和终止,规定了信托设立的方式、信托生效的条件、信托目的、信托的慈善目的及其对这种目的的信托的执行、由不正当影响与胁迫以及欺诈导致设立的信托的效力、与以口头形式设立的信托有关的证据、以不特定的人为受益人的非慈善信托、与信托的变更和终止有关的批准和否决程序、对不可撤销的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的同意、由不能预见的或者不能避免的事件引起的对信托的变更的效力、与慈善信托有关的力求近似原则、对非经济信托的终止、为纠正错误或达到税务目标而进行的对信托条款的变更以及对信托的合并与分立。第五章:债权人请求权、浪费者信托和可酌情处理的信托,规定了受益人的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浪费者信托的效力以及对这种信托的异议、可酌情处理的信托的设立及其效力、债权人对信托设立人的请求权以及对受托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第六章:可撤销的信托,规定了信托设立人设立可撤销的信托的资格、对可撤销的信托的撤销和变更、信托设立人的撤销权、可撤销信托的诉讼时效以及受托人对这种信托的信托财产的酌情处理权。第七章:受托人的职责,规定了受托人对信托的接受和拒绝、受托人的合同义务、共同受托人、受托人的缺位以及在此情形下对继任者的选任、受托人的辞任和解任、原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移交以及对受托人的补偿。第八章:受托人的义务和职权,规定了受托人的执行信托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和公平对待多数受益人义务,与执行信托有关的费用、受托人的技能与委托授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和保护、对信托财产的分离与识别、请求权的行使与抗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取得、受托人的通知与报告义务、受托人的酌情处理权、受托人的一般职权与特殊职权以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分配。第九章:统一谨慎投资人法。本章由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于1995年公布的同名法律文件的全部条文构成。即是说,这部在时间上早于本法典公布的法律文件既作为本法典的本章存在,又作为单行法存在。第十章:受托人的责任和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人的权利,规定了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补救以及由这一违反所生赔偿损失的范围、诉讼费用和代理人费用、针对受托人的诉讼时效、有关的判决对信托执行和信托财产分配的效力、受托人的抗辩、经受益人同意和认可的对受托人的免责、与受托人的个人责任有关的诉讼时效、与受托人合作的人的利益、对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人的保护以及信托证明书的必要记载事项。第十一章:其他规定,规定了对本法适用和解释的统一、对本法有关条文的分别适用,本法对设立于其施行前的信托的适用以及对信托合同的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的效力。
这部法律文件同作为其取代对象的《美国统一信托法》相比较,在条文数量上要显得多一些。不仅如此,在它的全部条文中,一部分是对后者中规定相应事项的条文在原有内容上的移植,一部分是对后者中规定相应事项的条文在修改基础上的移植,一部分则为后者所没有,即这一部分条文相对于后者属于全新的条文。总的来说,这部法律文件在对制度与规则的设计上一方面吸收了后者中的若干合理成分,另一方面则有相当的创新,从而较后者更为成熟。至2001年底,在美国批准《美国统一信托法》的那6个州中还没有哪一个州批准这部新的法律文件,在其他各州中也没有哪一个州批准它。但由于它取代《美国统一信托法》已成为必然,可以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法律文件将逐渐地为美国的一些州批准并由此作为法律在这些州施行。
拓展资料
《统一》 《在美国》 《信托法》 《日本信托法》 《香港信托法》 《韩国信托法》 《统一问题》 《国际刑法典草案》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