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美国票据法》

2022-10-07

英文

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简介

美国在其殖民地时期,其原英属殖民地大都沿袭英国法律。关于票据,19世纪之前只在普通法和各州法律中有一些规定。独立后,从1878年开始,美国律师公会推动法律统一运动。1896年,由非官方组织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以1882年英国票据法为蓝本,制定了《统一流通证券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Law)该法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到1924年,此法被美国各州所采纳,但其有一定缺陷。同时这部“统一法”也由于不同法院的不同解释而丧失了其统一性。加之,商法中其他领域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制定一部综合性商法典的需求甚为迫切。1945年美国法律协会和全国专员会议开始起草《统一商法典》并于1952年公布。但1952年文本的《统一商法典》仅为宾夕法尼亚州于1953年4月以立法形式采用。当时,以纽约州为首的各界认为,1952年文本存在大量纰漏。之后《统一商法典》数易其稿。

《统一商法典》中,票据法被列为第三编。它是由原《统一流通证券法》修改而来。第三编在汇票、本票和支票外又增加了存款单,并易其编名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 paper)。这一编尤为专家们首肯:首先,此编基本是对过去判例的重述、归类和现代化,保留了前人所创造、适用的全部合理原则;第二,在此之前,各地法院、不同法官在大多数案件中所持观点各异,不同判例充斥,而此编的规定结束了这种分裂,明确地或采用前一种观点,或采用后一种观点,或干脆另起炉灶、建立第三种标准,消灭对立;第三,这一编对以往适用解释中的一些问题和偏离直接地进行处理,并加以明确,不似一般普遍法做法,将问题作为事实环节,留给法官在诉讼中去解决。虽美国票据立法由各州自行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票据法,《统一商法典》也只是不具备强制立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至1982年时,除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大陆法传统的路易斯安那州之外,其他各州均一致采纳了《统一商法典》第三编的内容。因而,《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商业证券的第三编虽非联邦统一立法,却已具备了统一立法的效力。

美国票据法的特点是:第一,包括主义,即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这与英国票据法相同,但美国在票据立法中实际容纳了存款单,在总概念上不称“票据”而名为商业证券,把票据规定在《统一商法典》中而不是单行立法,这些又是与英国法的差别之所在。第二,在票据功能上强调信用工具、流通工具和融资工具的作用,并且允许票据功能的创新。第三,在票据行为规则方面强调灵活性和弹性。美国票据立法对空白票据加以承认。第四,无因性和独立性原则。美国向来便有权利财产观念的传统,所以其十分重视保护票据权利的确定性。第五,美国虽为判例法国家,但在票据立法上也基于独特的法理采取成文法形式。

拓展资料

《在美国》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国际在美国》  《今日美国》  《答美国记者问》  《走遍美国》  《购买美国货法案》  《一个美国人在巴黎》  《批评家和美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