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即“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1842年5月连载在《莱茵报》上。中文译文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在该文中,马克思针对普鲁士封建帝国的君主主义、专制主义限制出版自由,强调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对检查制度继续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第一,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那些高喊反对出版自由的普鲁士统治者在行使 “自由”时,无非是践踏别人的自由、用一种自由来反对另一种自由而已。所以,“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7页),自由原则是人类生存的根本原则,压制自由不仅违反人性,而且违反道德。
第二,出版自由是其它一切自由的精髓。出版自由,是当时德国政治斗争中的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它反映了日益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同封建专制制度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普鲁士政府于1841年12月24日颁布新的书报检查令后,矛盾更为突出。究竟是实行出版自由还是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问题,是关系到人的本质问题。“出版自由本身就是思想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它具有肯定的本性,是善的、道德的;与此相反,检查制度违背了自由原则,限制了出版自由,是“不自由的体现”,它只具有否定的本性,是恶的、不道德的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2页)。马克思高度赞扬出版自由说:“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认识又是聪明的首要条件”(同上书,第74—75页)。所以,“没有出版自由,其它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同上书,第94页) 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只要某一种自由成问题,那末整个自由都成问题; 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排斥,那末整个自由必然会受到排斥。
针对贵族在辩论中把检查法作为预防手段,把出版法作为压制手段的论述,马克思指出,“起预防作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同上书,第72页)。法律根本不能预防人的行为,它只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只是人的生活的自觉的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这种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同上),因此,“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因为它所希望的它达不到,而它达到的又不是它所希望的。”(同上书,第74页)但是,出版法则根本不能成为压制自由的手段,不能成为以惩罚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在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了信任票。检查法却把自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做罪犯; 对任何一个领域来说,处于警察监视之下难道不是一种奇耻大辱的惩罚吗?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同上书,第71页)出版法所反映的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同上)
在该文中,马克思还通过分析莱茵省议会辩论中诸侯等级、贵族等级、城市等级和农民等级对待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看到了社会等级地位对思想观念的影响,指出:“在这里论战的不是个别的人,而是等级。” (同上书,第42页)
马克思的这篇文章,尽管对自由问题作了许多深刻的论述,但由于马克思当时对人和人类本性的理解是唯心主义,所以,他把自由归结为自我意识的自由、思维的自由、理性的自由。对不合理现实的反抗,并不是对人类自由本性的自觉意识,而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真正的自由为斗争的口号,把自由看成人类本性,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是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必须挣脱封建制度枷锁和束缚的一种自觉意识。当时的马克思还不可能达到这个高度,但在他对人的本性的唯心主义解释中,毕竟也包含着一些合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