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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典》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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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de Commerce

简介

《法国商法典》的立法背景 法国最早的商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 《奥列隆法典》(Roles D ’Oleron),这是一部海商法典,汇集了12世纪许多海商判例。十七八世纪,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的成长、王权的加强以及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法国开始出现国家商法。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法令集》,该法典共12章、112条,其内容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管辖等。该法在适用上实际仍受商人习惯法的补充,并且其司法由商人担任法官的商事法院从事。1681年法国又颁布了《海事法令集》,其内容包括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事契约、港口警察、海上渔猎五编,类似于后来的海商法。该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奥列隆法典》和《康梭拉多海法》对法国海事活动的适用,加强王室对海事贸易的控制。《商事法令集》和《海事法令集》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也为其他讲拉丁语的欧美国家制定本国商法做出了样板。

制定商法典的设想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已经提出,但同民法典一样直到拿破仑时期才得以实现。1807年,法国在《商事法令集》和《海事法令集》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法国商法典》,于1808年1月1日公布实施。它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它的问世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完整的、统一的商法的形成。从而开创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同时该法典对于法国旧的商法的基本精神做了重大修改,它摒弃了古典商法中的商人法主义立场,而以商行为观念作为其立法基础,首创现代商法中的商行为主义。

《法国商法典》的基本内容 颁布时的《法国商法典》比《法国民法典》的条文要少得多,它只有四卷,648条,其中涉及陆上贸易的只有401条。第一卷为商事总则,共9编,内容包括商人、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及证券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第二卷为海商,共14编,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长、海员、俑船契约、载货证券、租船契约、以船舶为抵押而设定的借贷、海上保险、海损、货物投弃、时效、投诉。第三卷为破产,共3编,包括财产转移、破产、复权。第四卷为商事法院,共3编,包括商事法院的组织、管辖、诉讼及上诉程序等。

《法国商法典》颁布至今已将近两个世纪。近二百年来,随着法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法国商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进一步完善。目前,《法国商法典》绝大多数的条款已被废除或修改,继续有效的仅有140条,其中只有约30个条款保留1807年的行文。商法典现存的条款涉及商人、商业会计、商品交易所、居间商、质押和行纪商、商行为证据、汇票和本票、商业时效以及商事法庭。但现存条款对这些方面大都为原则性规定,有的仅设置个别条款,已远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在当今法国,大量的商事立法,包括 一些商法典已有所涉及的方面,以及有关商事公司、商业登记、海商、破产、银行、有价证券、商事租约、营业资产等方面的法律,均未正式编入商法典。

19世纪末以来,法国学者曾力图对商法典加以全面修订,但迄今只完成了部分修订工作。要将所有新的法规纳入单独一部法典,似乎有很多实际困难。由于商法所涉及的内容日益复杂,故法国学者建议将商法编成几部法典。法国达罗兹出版社出版的最新版本(2000年版本)的《商法典》的第一部分是《法国商法典》本身,第二部分是法国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竞争法等。可以说,由于《法国商法典》的很大的变动性,实质意义上的《法国商法典》既包括商法典本身,又包括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

现行的《法国商法典》保持了旧有的四卷体例,但内容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第一卷商事总则包括9编:第一编商人:主要规定从事商行为的商人的资格,原有的7条,已被废止或修改,仅剩3条。但本编亦附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如1947年8月30日的关于整顿工商职业的法律、1991年6月25日的关于商业代理人与其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等。第二编商人会计;包括2节,商人的会计义务、适用于某些自然人商人的会计义务。本编附有1983年11月9日的关于实施1983年4月30日的第83—353号法律以及商人和一些公司会计人员义务的法令。第三编公司:已被废止。第四编商业注册;也已被废止。第五编商品交易所、证券经纪人和居间商;包括2章,商品交易所、证券纪纪人和居间商。附有1866年7月18日关于商品居间商的法律与1964年4月29日编纂和修改有关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规定的法令。第六编质押和行纪商;包括4节,质押、行纪商通则、水陆运输行纪商、承运人。第七编商行为的证据;仅有1条。第八编汇票和本票;包括2章,汇票、本票。汇票这一章的内容较多,有13节,包括汇票的创造和形式、资金、背书、承兑、票据保证、到期日、付款、不获承兑及不获付款的追索权和签发反汇票、参加、副本及誊本、变造、时效、通则。第九编时效。

第二卷海商:除第433条外,商法典的第190条至第436条已被未经编纂的各不相同的法律文件废除并取代。

第三卷破产和司法清理、复权和破产的轻罪行为及其他有关破产的犯罪行为已被废除。目前有关破产方面的法律文件均未编入商法典,主要有:1985年1月25日的关于企业的司法重整和司法清算的法律及其实施法令,1985年1月25日的关于企业清算的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和企业诊断人的法律及其实施法令,1984年3月1日的关于企业困难的预防与和解的法律及其实施法令。

第四卷商事法院;包括4编。第一编商事法庭的组织,基本被废除,仅630条被编入司法组织法典,作为该法典的第L.411—1条。第二编商事法庭的管辖权。第三编商事法庭的诉讼程序,但此编名连同内容都已被废除。第四编皇室(上诉)法院的诉讼程序,编名与内容也已被废除。本卷附有司法组织法典的法律与条例。

除商法典本身外,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也是《法国商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商事法律:

1966年7月24日的《商事公司法》,包括3编,第一编各种商事公司的活动规则;第二编刑事规定;第三编其他规定及过渡规定。

1985年1月25日的《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包括8编,第一编司法重整的一般制度;第二编适用于某些企业的简易程序;第三编司法清算;第四编救济途径;第五编对法人及其领导人的特别规定;第六编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措施;第七编欺诈破产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第八编杂则。

竞争法,包括1986年12月1日的《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1986年12月29日的《关于确定1986年12月1日第86—1243号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的实施条件的法令》、1987年10月19日的《有关对竞争委员会决定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的法令》。

票据法,包括1935年10月30日的《统一支票和支付卡的法令》、《邮政与通信法典》中的《邮政支票法》以及有关实施《邮政支票法》的法令。

《法国商法典》主要特色 (1)《法国商法典》是一部与《法国民法典》分立的独立的法典。在法国,商法被看成与民法截然不同的一种法律,商法的这种地位在古代法律中就已存在。直到1808年《法国商法典》的颁布实施,才肯定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这一法典的编纂不仅在形式上,而且更在实质上奠定了民商分立的基础。此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了这一体例。法国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思考与选择,而是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法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所形成的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及商事活动自身所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到今天,尽管学说上对私法的一元化和二元化争论不休,但商法的独立地位在法国巍然不动。商法不仅不向民法接近,而且已成为一种基本法。不论从商法的精神看,还是从法律渊源及其发展趋势看,商法的独立性愈来愈明显。(2)首创商行为法立法体系,后转向折衷主义商法体系。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确认了商行为概念,创商行为法立法例。该立法例强调商行为概念,不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基于法定商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均为商事关系,直接由商法调整,由行为性质而非主体资格作为确定商事关系范围的标准,它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革除身份等级观的思想成果。但法国现已转向折衷商法主义立场,成为折衷商法体系的典型代表。在现代《法国商法典》中,商人的概念与商行为的概念被共同作为商事立法体系化的基础(《法国商法典》第1条、第31条)。该法典首先以商行为概念作为定义商人的基础;而商人的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行为的具体范围。与商人法体系和商行为法体系不同,《法国商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商行为的一般定义,而是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商行为的基本范围。(3)实质意义上的《法国商法典》是以商法典为基础,各单行法为主体的体系。

《法国商法典》由于有很多方面的进步性,如确立了民商分立体制、开商行为法体系先河以及充实了法典编纂运动等,所以不愧为一部划时代的商法典。许多欧洲、亚洲和中美洲国家都仿效《法国商法典》制定了本国商法典。如比利时、卢森堡1811年的商法典,西班牙1829年的商法典,阿根廷1889年的商法典,秘鲁1902年的商法典等等。这样就构成了法国商法体系。《法国商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一样,拿破仑称它们为“圣匣”,让邻国把它看成宗教式的崇敬和榜样。所以他自豪地说,他没有用武力征服世界,但他用法律征服了世界。

拓展资料

《国际刑法典草案》  《美国法典补编》  《告法国人民书》  《18世纪法国哲学》  《随使法国记》  《革命前后的法国语言》  《致法国工人党全国委员会》  《对法国的通商条约》  《法国海商法典》  《法国劳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