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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煤钢联营条约》

2022-10-13

ECSC Treaty

简介

根据《舒曼计划》,经过近一年的磋商,法国、 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 政府代表,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签订为期50 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也被称为《巴黎条约》, 1952年7月25日正式生效。《条约》分为4个 部分共100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6个国家建 立煤钢共同市场,内部取消关税和进出口限制; 对外协调关税和采取共同贸易政策; 协调煤钢的 运费率、价格和有关生产进程中的问题。《条约》 第1部分(第1~6条)阐明共同体的宗旨、目的、 权力、原则和性质。具体目的是建立并管理煤钢 共同市场,协调成员国的经济,为经济增长、就 业扩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第2部分(第 7 ~45条)具体规定共同体4个主要机构的组成、 权限的划分和各自的职能。这4个机构是高级当 局、共同议会、特别部长理事会和法院。此外, 设立审计院负责共同体的审计工作。第3部分(第 46 ~75条)是经济社会条款,具体规定在财政、 投资、生产、价格、企业合并、竞争规则、工人 的工资和自由流动、运输、商业政策方面的措施。 第4部分 (第76 ~ 100条)是一般性条款,是对 共同体决策、决策程序、财政年度等的规定。《条 约》还包括3个附件2项议定书和1个关于临时 条款,以及法德两国关于萨尔地区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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