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宋刑统》

2022-10-13

简介

宋代主要法典。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奉诏撰写而成,共30卷,12篇,502条,定名为《重详定刑统》,简称《刑统》,随即刊版印刷,颁行全国。是宋太祖力图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秩序,以《唐律》、《大周刑统》为蓝本制定的。篇名、律文内容大体与《唐律疏议》相同。其有别于《唐律疏议》的,大致有如下几点:第一,窦仪把唐开元二年(714)以后及后唐、后晋、后周、宋初颁行的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加以选编,附于各条律疏之后,共177条,并有起请32条。这是对《唐律疏仪》内容的补充。在选入的敕、令、格、式前面,都有一个“准”字,表示经过皇帝批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体例上的变化。编撰者为了便于检阅,仿照 《大周刑统》体例,分12篇,每篇之下再分门,共213门,每门包括律文若干条,敕、令、格、式若干条,起请(是立法者对某一规定提出意见,奏请皇帝审查之意)若干条。第三,刑罚制度的改变。《宋刑统》虽然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但规定了折杖制。凡应处笞十、二十改决臀杖七下放;笞三十、四十改决臀杖八下放;笞五十改决臀杖十下放;应处杖刑六十改决臀杖十三放;杖七十改决臀杖十五放;杖八十改决臀杖十七放;杖九十改决臀杖十八放;杖一百改决臀杖二十放;应处徒刑一年改决脊杖十三放;一年半改决脊杖十五放; 二年改决脊杖十七放; 二年半改决脊杖十八放;三年改决脊杖二十放;应处流刑二千里者改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二千五百里改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三千里改决脊杖二十,配役二年; 加役流改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第四,增加了一些新的条目。如 《刑统》卷十二增加了 “绝户资产”条和 “死商钱物”条。“绝户资产”条采自唐之《丧葬令》等;“死商钱物”条的增设,则据《主客式》等。第五,删改了一些文字。例如,编撰者认为《唐律疏议》每篇所列历史渊源无必要,故皆删去。此外,为了避宋太祖赵匡胤的祖父赵敬之讳,改 “十恶” 之 “大不敬” 为 “大不恭” 等等。《宋刑统》是保存至今唯一完整的宋代法典。然而在当时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律不足以周事情”为由,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敕具有灵活性,更能适应情况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在修订《宋刑统》的同时,就另选《新编敕》四卷,同时颁行。之后,几乎历代皇帝都要编敕。而建隆以后,却不见对 《刑统》有所修纂,故史书说:“律恒存乎敕之外”,不是没有道理的。《宋刑统》原刊本早已失传,《宋史·艺文志》有《重详定刑统》30卷,题窦仪撰,清朝在修《四库全书》时亦未收录。民国七年 (1918),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天一阁所藏钞本《重详定刑统》刊行。民国十一年,吴兴刘承幹亦根据天一阁钞本校刻刊行。这是目前常见的最早的两种版本。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点校本,就是以刘承幹的刊本为底本,与法制局本对校的。宋代及后世解释《刑统》的著作有:孙奭的《律音义》一卷,傅霖的《刑统赋》一卷,郗秉原的 《刑统赋解》二卷,孟奎的 《粗解刑统赋》一卷,沈中纬的 《刑统赋疏》一卷。

拓展资料

《刑统》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