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明代的基本刑事法典。洪武六年(公元1373)冬,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至洪武七年二月完成,篇目一准于唐律,共30卷,606条,广泛采用已颁旧律令。但因“明代断狱不甚遵用,故其书亦罕传本”。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君臣总结明初二十年来法典实施的经验教训,以前部律书“比类成篇,分合元统”,在刑部的请求下,决定重新修定,“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鉴于洪武十三年废除宰相制度,取消了中书省。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中书省职权,故洪武二十二年定律,除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外,以下各篇分别以六部命名,即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来沿袭了800余年封建法典体例,至此发生了重大变化。丘濬认为,这部《大明律》 “名虽沿于唐而实皆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且又分以六部,各有攸司,备天下之事情,该朝廷之治典,统宗有纲,支节不紊,无比附之劳,有归一之体,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烦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诚一代之良法。”到洪武三十年,改定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条,并将《钦定律诰》条例附于正律之后,正式颁布。至此,《大明律》的修定工作最终完成。自是以后,除附在律后的《律诰》在明中叶被废除以外,其正式律文始终被视为“历代相承”的成法而未敢变更,欲有变通,也只是通过附于律后的条例来实现。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主要内容是:名例: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是为以下吏、户、礼、兵、刑、工六篇的总纲,共1卷,47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犯、并合论罪等,并创设重于“流刑”的 “充军”刑。吏律: 关于官吏职掌和办事规程的法规。分 “职制”与 “公式”两卷,共33条。其中特别创设了“奸党”条,严禁官吏“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以期巩固皇权,防止官吏勾结擅权。户律: 共7卷,95条,规定户籍、赋役、欺隐田粮、卖买田宅、田地管理、婚姻制度、仓库管理、盐法、匿税、债物、受寄财物、得遗失巷等内容。礼律:分“祭祀”和“仪制” 两卷,共26条。规定祭祀天地、社稷、神祗等模式;制造御药、管理御用车马被服、朝见庆贺、迎接诏书、官员日奏次序; 上书、丧葬、官民房舍、车服式样及制造违式的处罚等。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5卷,75条。是关于宫廷警卫;军队调动、指挥、军需;关津管理、卫戍;马牛的牧养、管理和递送公文方面的规定。刑律: 分 “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等11卷,共171条。是关于其他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及诉讼、逮捕、逃亡、审判、囚禁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有关“盗贼”的条款,大多量刑较唐律为重。工律: 分“制造”、“河防”两卷,共13条。是关于工程营造、木石工料、工力工期及河防、街道、桥梁的修整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具有许多特色。在体例上,与唐律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六部分篇,条目简略,律后附例等;在内容上,大体沿袭唐律,但有关贼盗及帑项钱粮等事,量刑都较唐律为重。而有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之事”,又较唐律为轻。《大明律》的体例和内容,基本上为清律所继承,对清代法律产生了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