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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2022-10-17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的教育改革文件之一。1951年10月1日由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指出:“我国原有学制(即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有许多缺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人、农民的干部学校和各种补习学校和训练班,在学校中没有应有的地位;初等学校修业六年并分为初高两级的办法,使广大的劳动人民子女难于受到完全的初等教育;技术学校没有一定的制度,不能适应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要求。这些缺点亟须改正。在目前,全国学制的完全统一虽然还有一些困难,但是确定原有的和新创的各类学校的适当地位,改革各种不合理的年限与制度,并使不同程度的学校互相衔接,以利于广大劳动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工农干部的深造和国家建设事业的促进,都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决定对我国各级学校的学制作了规定,提出了新的学制系统。除普通教育外,还将青年和成人初等学校、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政治学校、训练班、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函授学校和特殊学校等都包括进了学制系统。《决定》提出的主要改革有:①缩短小学修业年限,改四、二分段制为五年一贯制;②工农和干部教育及各类业余教育在学制中获得了正式地位;③沟通了学制内部的联系,比如工农速成初等学校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可升入各种中学,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可升入各种高等学校;④技术教育受到重视,在取消原有职业教育系统的同时,大力发展中等专业教育。政务院的这一决定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政治、经济变革基本相适应,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学校制度的基础。但由于历史原因,《决定》对工农干部的补习教育考虑较多,对普通教育的学制改革考虑较少。此外,由于当时准备不足,小学五年一贯制未能实行。

拓展资料

《改革》  《癸卯学制》  《改革的时代》  《纸上的决议》  《改革法》  《可耻的决议》  《改革报》  《中国的司法改革》  《德国的军事改革》  《工资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