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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记》

2022-10-20

简介

儒家美学的重要典籍,载《礼记》第十九(《礼记正义》卷三十七至卷三十九),计乐本、乐论、乐施、乐言、乐礼、乐情、乐化、乐象、宾牟贾、师乙、魏文侯十一篇。又,今本《史记·乐书》与《乐记》内容大同小异,然篇目次序略有“颠倒升降”。《乐记》作者及成书年代,迄无定论。从有关史料看,出自汉初河间献王和毛生等人之手的可能性极大。

《乐记》是中国美学史上第一部系统阐发艺术规律和艺术特点的美学专著,它的出现标志着儒家美学思想在理论形态上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和成熟的新阶段。简要地说,理论形态上的这种完备性和成熟性表现在下述诸点上:在有关音乐艺术的产生和本源问题上,既坚持了“物”的客观第一性,又强调了“心”的主观能动性;在有关音乐美的根本特征问题上,坚持内容和形式二者的和谐统一;在有关音乐艺术与伦理政治的关系问题上,既强调艺术与伦理政治的对立统一性,又强调伦理政治对艺术的主导性和支配性;在有关音乐艺术的社会功能问题上,着重强调艺术在陶冶情性、移风易俗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音乐艺术的雅、俗问题上,极力推重“雅乐”。《乐记》对上述诸点的系统阐发,进一步扩大了儒家美学思想对中国文化或积极或消极两个方面的巨大影响。

《乐记》在论述音乐艺术的产生及其本源时,由音乐属表情艺术这一基本判断出发,提出了“其本于心之感于物”(《乐本篇》)的著名论点,一方面坚持音乐产生中“物”的本源的唯物反映论立场,肯定音乐与现实生活的依存关系,强调有什么样的现实生活就会有表现这种现实生活的音乐作品的问世;另一方面又肯定音乐创作中“心”的能动作用,强调主观情思一无例外地会在音乐作品中烙下鲜明的个性印记,从而坚持了音乐创作论中的辩证立场。

《乐记》在阐述音乐美的根本特征时,明确主张“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为伪”(《乐象篇》。这就是说,美的音乐,既需有情感内容的真挚性(“情深”)和饱满性(“气盛”),又需有音响结构形式的鲜明性(“文明”)和生动性(“化神”),形式与内容二者应构成和谐完满的统一体,使整个音乐作品具有“真”(其反面为“伪”)的艺术生命力。

《乐记》还系统阐述了儒家“礼乐皆得”、二者并举的礼乐观。从心理学角度讲,“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论篇》,礼与乐的结合,也就是情与理的统一。从政治伦理学角度讲,“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论篇》),礼与乐的结合,也就是政治伦理与音乐艺术的统一,亦即通过音乐艺术陶冶人情操的途径,将带有强制性的“礼”变成个体的自觉行动,借以缔造一个既等级分明、上下有序,又心心相印、和衷共济的宗法制社会。从哲学上讲,“乐统同,礼别异”、“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礼与乐的结合,以求得个体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促使心灵秩序、社会秩序和宇宙秩序井然有序、而这正是《乐记》作者追求的艺术之至境所在。

《乐记》十分重视音乐艺术的社会功能,把它看成维护宗法制统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用它的话说:“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乐本篇》)。这就是说,乐同礼、刑、政一样,能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发挥统一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乐本篇》)。如果四者的作用发挥得很充分,那么宗法制统治就能够确立、儒家的理想政治就能够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么,“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但是,乐作为维护宗法制统治的手段,毕竟有其不同于礼、刑、政的特点:如果说“礼”是通过宗法等级、伦理规范来实现“出治道”的目的;“政”是通过国家机构、政治设施来实现“出治道”的目的;“刑”是通过监狱、刑罚等强制性措施来实现“出治道”的目的;那么,“乐”主要是通过音乐艺术形象陶冶和感化人心灵的审美功能,来实现出“治道”的目的了。《乐记》认为,一旦音乐艺术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应有的发挥,那么宗法秩序将变得井然有序,社会风气将变得淳厚安宁:“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易,故先王著其教焉”(《乐施篇》)、“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乐象篇》)。而这正是儒家所追求的“王道”政治的理想画面,也正是《乐记》作者借助于音乐艺术的审美功能希望达到的理想境界。

由于《乐记》十分重视音乐艺术“移风易俗”、实现“王道”政治的教化功能,所以它在音乐的“雅俗”和“和淫”问题上,亟力提倡体现统治阶级道德理想的“和乐”和“雅乐”,而对长期流行于民间的“郑卫之音”和“俗乐”,因有“诬上行私”、“溺而不止”之嫌,故亟力排斥之。《乐记》这一立场,明显地烙有贵族阶级政治偏见的印记。

《乐记》这一美学专著,全面地体现了儒家美学的基本精神。它对艺术规律和艺术功能的系统阐述,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并且在中国美学史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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