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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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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国民政府制定的刑法典。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在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和《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基础上拟成了其刑法,定名为《中华民国刑法》,并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这部刑法通常被称为国民政府的“旧刑法”。1931年12月至1934年12月,国民政府对该法加以修订,并于1935年1月1日公布了修订后的“新刑法”。新刑法分总则和分则2编,共47章357条。其主要特点是强调依据犯罪人行为的性质来定罪量刑;强调发挥刑法的“保全与教育机能”作用。其主要内容有:

标榜“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刑法的效力范围 新刑法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但是,其“罪刑法定”原则局限性很大。首先,国民政府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而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又不太一致,所以“罪刑法定”是不确切的。其次,国民政府的法定刑弹性很大,而且有很多例外,所以“罪刑法定”是相对的。另外,国民政府实行特务政治,经常采用秘密镇压手段,所以“罪刑法定”无法保证施行。新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实行原则上的“从新从轻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以属人主义作补充。

规定刑罚制度和保安处分措施 国民政府新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与清末《大清新刑律》和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所规定的刑罚相同,即分主刑和从刑2类。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新刑法还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保安处分”,并专门规定了 《保安处分》一章。所谓“保安处分”,是指用来补充和代替刑罚,以便维护阶级统治的一种措施。“保安处分”所涉及的对象是少年犯、精神病人、服刑期满或经赦免的惯犯及懒惰成习之犯、服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期满或经赦免的外国人。对于上述三种中国人所实行的保安处分,是将其置于一定的场所,对其实施感化教育、监护处分,并强制其工作。对于上述外国人所实行的保安处分,是将其驱逐出境。

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 国民政府的新刑法,在其《内乱罪》一章中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为内乱罪。对犯内乱罪者,视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较长时期的有期徒刑。在《妨害秩序罪》一章中规定:“公然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公然……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旗”等行为,为妨害秩序罪。对犯妨害秩序罪者,视情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新刑法还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和《公共危险罪》等专章,对其他妨碍国民政府统治的行为处以重刑。

维护封建的尊卑关系,加重对侵犯尊亲属犯罪的惩罚 新刑法规定: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侵害坟墓尸体罪”、“伤害罪”、“遗弃罪”、“妨害自由罪”等,须加重刑罚二分之一。在伤害罪中,对他人使用暴力而未成伤,并不构成犯罪,但对直系尊亲属使用暴力,即使未成伤,也构成犯罪。

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国民政府的新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名义下,规定了《杀人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等专章,对于各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了从死刑到罚金的各种相应的刑罚。新刑法还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名义下,规定了《窃盗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侵占罪》、《毁弃损坏罪》等12篇涉及“经济犯罪”的专章,对于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规定了从死刑到罚金的各种相应的刑罚。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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