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51年2月2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公布施行的单行刑事条例。共21条,主要内容是: ①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②反革命罪分为: 背叛祖国罪、策动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间谍罪、资敌罪、特务罪、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与伤人罪、反革命挑拨与煽惑罪、反革命偷越国境罪、聚众劫狱罪、暴动越狱罪等13种。根据各种不同犯罪及不同情节,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一律剥夺政治权利或没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③对自首悔过、立功赎罪、被胁迫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 对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均应在总和刑以下,按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予以酌情量刑。④本条例未规定的其他以反革命为目的之罪犯,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即可以类推。⑤在时效上采取从新原则,即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适用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及以后同反革命犯罪作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后被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分则第一章所取代。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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