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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k Reformation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介
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行政法规。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第122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实施。《条例》共9章,77条,对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总则的主要内容是:①规定了劳改工作的宗旨。《条例》开宗明义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特制定本条例。”这是我国劳改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②规定了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这就从法律上界定,劳动改造机关同军队、警察、法庭等暴力机关一样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基本职能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③规定了劳改工作的方针。《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实施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简称“两结合的方针”。④规定了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的原则。《条例》第3条规定:“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其他各章的内容是:第二章,劳动改造机关。规定我国劳动改造机关分为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4种,并且规定了它们的职责分工和机构设置。第三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规定劳动改造必须同思想教育相结合,使强迫劳动逐渐接近于自愿劳动,从而达到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目的,并且规定了教育改造的内容和方法。第四章,劳动改造生产。规定劳动改造生产的领导管理体制、发展方向,以及安全生产和犯人劳动力的调遣等。第五章,管理犯人制度,共6节,分别规定对犯人的收押、警戒、生活、接见和通讯、取保、释放等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了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任务、组织原则和工作方法等。第七章,奖惩。规定对犯人奖惩的种类、条件和程序。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科学地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监所工作的经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组织劳动改造的经验,从劳动改造机关的性质、任务、方针及机构设置,到对罪犯的劳动、管理、教育、奖惩以至经费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使我国的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并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改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四十多年来,《条例》对我国监狱工作发挥了重要的调节、指导作用,在中国监狱史上占有重要位置。随后,1962年12月4日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和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条例》作了补充和发展。尤其是1982年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在监管改造工作上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劳改工作的改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条例》和《细则》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制定一部新的、高规格的监狱法典。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便失去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