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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

2022-10-14

简介

三国时魏国的法典。魏初承用汉律。明帝即位(公元前226年),命刘劭、庾嶷、荀诜等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魏律早已失传,其篇目据《唐六典》卷六注记载,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 (《通典》作“警事”)、偿赃等9篇而成,史称《魏律》。比之汉旧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傍章科令为省”(《晋书·刑法志》)。魏国修律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项:①“具律”在汉《九章律》中排在第六,不符合篇章的体例,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使其名实相符,并冠于律首,以统诸篇。②凡内容与篇目不合者,则 “别立为篇”,例如原 “盗律” 中有 “劫略”、“恐猲”、“和买卖人”。这些内容,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③汉律有些条款在东汉时即已废置不用,“而律犹著其文”,魏律对此等条款均加以删除,使魏律结构上更为严密,“文约而例通”,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能。④“更依古义制为五刑”,使刑罚进一步规范化。魏律规定的刑罚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⑤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此项规定表明封建等级制度进一步法典化。⑥减轻某些刑罚规定,如废除投书弃市的规定。限制从坐的范围,祖父母,孙不在从坐之列; 另一方面又加重某些刑罚规定,如规定杀继母与杀亲母同罪,殴兄姊加至五岁刑,诬告者反坐其罪等。⑦限制私自复仇,仅有杀人犯被告发后逃走时,许死者家属自行追杀,但如遇到赦免或杀人由于过失,仍不许私自复仇。

拓展资料

魏新律  《律》  吏律  秩律  正律  钱律  半律  报律  清律  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