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髡(kun坤)
我国古代剃去犯人头发并以铁钳锁颈的刑罚。后因常附加于徒刑犯,故又成为徒刑的代称。秦代髡刑,据《风俗通义·佚文》记载:“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士犯罪依亡鲜卑山,后遂繁息,令皆髡头衣赭,亡徒之明效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无正面规定,但家法中却有髡。 《法律答问》:“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又“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有罪。”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肉刑,规定:“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髡钳城旦春为五岁刑。髡钳成为城旦五岁之代称。班固《汉书 刑法志》说:“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废除肉刑后,髡钳仅次于死刑,班固等人有“减死一等,即入髡钳”、“下死则得髡钳”的说法。魏沿汉制。 《晋书·刑法志》载魏髡刑四等。 《三国志·魏志·王凌传》:“凌为长,遇事髡刑五岁”。晋制,髡钳四等,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之分。梁沿晋制。北齐流罪加髡,刑罪不髡,无保者钳之。后世无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