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医务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违反有关人体医药试验的国际与国内法律规范,实施或在其唆使或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未经被试验者本人同意,强制或诱骗使用外科手术、注射、吞咽或吸入药物等手段,改变被试验者身体或心理状况的行为。人体实验是医学科学实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实验的对象是人——病人或健康的受试者,因此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与要求。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践踏人类生存权利的恶果。在人类历史上,无视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随意拿人来做实验的不道德违法行为屡有发生。最典型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用战俘做人体实验,残无人道地摧残战俘,屠杀了数以万计的犹太人。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东北建立的“731细菌部队”,曾把战俘当作“木头”做人体实验。对于如此野蛮残暴的反人道行为,国际社会一致予以谴责。1946年,纽伦堡法庭审判了23名医学方面的战争罪犯,将此类试验作为反人道罪予以惩罚。同时,还对人体实验制定了基本的国际准则 《纽伦堡法典》。该法典要求人体医药实验必须是:①绝对需要受试者的知情同意;②实验对社会有利,又是非做不可的; ③人体实验前先经动物实验;④避免给受试者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和创伤;⑤估计受试者有可能死亡或残废的,不准进行实验;⑥危险性不超过人道主义的重要性;⑦精细安排,采取一切措施杜绝发生伤残; ⑧实验必须由受过科学训练的人来进行;⑨实验期间,受试者有权要求停止实验;⑩实验过程中,发现受试者有可能伤残或死亡时,立即停止实验。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1964年第十九届世界医学大会又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 1975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二十届世界医学大会上,对“宣言”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订,要求世界各国的医务工作者共同遵守。其主要内容是: ①人体实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改进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了解疾病的病因和发展机理,提高医疗水平;②实验必须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实验的目的、方法、预期结果和可能发生的危险要告诉病人及其家属,使其能自愿的、真实的同意;③实验一定在有利于受试者,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实验前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避免风险应采取的各种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受试者的危害,如遇到不可避免的意外和风险时,实验应中止。对于违反上述国际公约所规范的人体医药实验的要求,实施了未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的人体试验,如果是由国家公务人员操作进行与完成的,则构成国际刑法上的非法人体试验罪; 如果是由公民私人进行的这种性质的试验,则由各国刑法论处。
关于非法人体医药试验是否是独立的国际犯罪,应否列入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之中,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将非法人体医药试验视为独立的国际犯罪,并列入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之中。其理由是:反人道罪禁止的是“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同战争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行为,而非法人体医药试验既可能同战争有联系,但也可发生在任何时候并基于同战争不相干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有关国际文献中,非法医药试验的行为已经被视为反人道罪的一种犯罪形式,而在其他国际刑法规范中又没有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仍应视为反人道罪所包括的内容,而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