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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22-10-07

简介

简称为“限制责任能力”,又称“限定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减轻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因年龄局限、精神障碍、生理机能缺陷等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时,不完全具备或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现代各国刑法中都有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其适应对象一般指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某些具有精神障碍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规定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6条的有关规定,我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要有两种:一是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原则上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存在一定精神障碍的人,一般也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犯罪的,可以适当予以从宽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不同施以不同的处罚原则,是正确协调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关系的要求,也是坚持我国刑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政策的具体体现。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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