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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sory criminal law
简介
经济法、行政法、民事法、军事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规范的总称。根据立法体例,刑法有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之分。单一刑法指仅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法规、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等,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规。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均属广义刑法的范围。
附属刑法的特点 附属刑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其表现形式和内容上的依附性:①附属刑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依附于经济法、行政法、民事法等非刑事法律而存在。②附属刑法在内容上依赖于非刑事法律、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一方面,附属刑法的犯罪规范依赖于非刑事法律,如1959年日本《专利法》第196条规定“(侵犯罪)侵犯特许权和独占实施权的,处5年以下徒刑及5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条所称的“特许权”、“独占实施权”须依该《专利法》其他条款去解释。另一方面,我国附属刑法的刑罚规范依赖于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在国外附属刑法的刑罚规范往往是独立的,不依赖于刑法典而存在,即明确规定法定刑。③有的论著认为附属刑法还有辅助性和特别性的特点。辅助性,指附属刑法是通过对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规进行补充或修改而起弥补其缺陷的辅助作用。特别性,指附属刑法是在特定法律中所附加规定的,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属于特别刑法的范畴,适用有关特别刑法的原则和规定。
附属刑法的作用 ①创设作用。指附属刑法中能创设新的罪状、新的刑种及与刑法典总则相关的其他新内容。②修改作用。指对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作出修改。③补充作用。指对单一刑法的分则性规范的内容予以扩充。④解释作用。指对单一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⑤协调作用。指单一刑法对某种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已有明文规定,为了重申对此种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附属刑法再以简单列举或重复的方式予以规定,以达到两种立法相协调的效果。
附属刑法的意义 附属刑法既能维护或保障刑法典的稳定性,又能弥补刑法典的不足,还能及时对新产生的犯罪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