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德mittelbarer Besitz
简介
直接占有的对称,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是本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其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物具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例如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受托人为直接占有人,而出典人、出质人、出租人、出借人、委托人则为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非属于人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是一种观念化的占有或称事实上管领力的拟制,表现为占有概念的扩张。间接占有在外观上不体现为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状态,而是借助于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实现其间接占有的目的。这种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得以共存的法律关系在学说上被称为“占有媒介关系”,直接占有人则称为占有媒介人。此种占有媒介关系可以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典权或地上权的设定、担保物权的设立等;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如法定监护人管理未成年人的特有财产而进行的占有、无因管理人基于无因管理而占有他人财产等;还可以是基于公权力而产生,如人民法院为了强制执行而对特定物进行的扣押等。缺乏占有媒介关系,不成立间接占有,如所有人相对于窃贼的占有,并非间接占有。而占有媒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间接占有的成立,如租赁关系无效,只要承租人有为出租人占有人的意思,仍存在间接占有。而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则系占有媒介关系的延伸和必然体现,是指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权利。此种权利主要是指基于占有媒介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但不限于此,还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占有媒介关系上,直接占有人须有为他人而占有物的意思。即直接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来自于间接占有人,并在该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直接占有人一旦改变其他主占有的意思而变为自主占有时,间接占有即归于消灭。间接占有概念的承认,使占有趋于观念化,从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言,具有扩大维持社会秩序范围的意义;在以占有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言,使观念交付(例如占有改定)成为可能,因而促进了交易的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