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连续犯

2022-10-05

英文

德文 fortgesetztes Verbrechen;successive offenses

简介

基于连续的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最早立法例,见于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起草的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典》。1871年《德国刑法典》、1960年《苏俄刑法典》等也有连续犯的规定。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上保留连续犯条款的较少。我国《刑法》没有设立连续犯的专条规定,但第89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中有“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表述,说明我国刑法实际上承认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的成立条件:①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之间具有连续性。这是连续犯成立的主观条件,它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危害行为是在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第二,数个犯罪故意性质上一致,属同种故意;第三,数个犯罪故意源于一个连续意图。所谓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数个危害行为之前产生的追求数行为和数结果连续发生的总体决意。在行为人的深层心理上,连续意图表现为犯罪动机的单一性。连续意图的存在使得数个故意之间具有整体性。②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条件,其内容是:第一,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连续数次实施的行为,分开来看每一次行为都能单独构成犯罪;如果数行为分开评价时都不构成犯罪或仅一行为构成犯罪,则不能成立连续犯;如果行为人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且数个举动仅能形成一个行为,则成立接续犯,不成立连续犯。第二,犯罪行为之间具备连续性,或称连续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是在相隔较短的时间内实施的。③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罪名是否同一,应以犯罪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在我国《刑法》中,判断罪名的同一性时应具体分析: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一罪名;在并列式罪名条文中,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不属同一罪名;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各个选择性罪名都属同一罪名的范围。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对连续犯应以一罪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也采用这个处罚原则。但在具体处理时,需要注意:若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已构成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从重情节而成立情节加重犯时,应依加重刑罚条款的法定刑裁量,而不能再在此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对于连续受贿、连续贪污、连续盗窃等具有数额内容的连续犯,应按总数额量刑;若数个犯罪行为中同时有既遂、未遂、中止或预备情形的,应以既遂论罪。

连续犯与同种数罪都是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两者的区别是:①同种数罪是指不具有连续关系的数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情况,而连续犯不仅要求主观故意上有连续性,且要求客观行为之间有连续性。②成立连续犯的数个犯罪,必须是未经宣判的或在判决宣告之前实施的,而同种数罪并非都是未经宣判的。③对连续犯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而对同种数罪,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同种漏罪或再犯的同种新罪,则应予以并罚。

拓展资料

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