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身份犯

2022-10-05

英文

status crime

简介

法定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的犯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各国法律公认的原则,但某些特定的犯罪却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这是因为,身份总是与人的权利义务相联系,有特定的身份,则享有特定的权利,承担特定的义务,因而身份不同,刑事责任也就有所不同。身份,是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刑法上的身份,并不局限于性别、国籍、亲属关系、公务员资格等,而是泛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定罪量刑(见刑罚裁量)有影响的人的关系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身份,依其产生根据,可以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指个人因自然的赋予而具有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与资格,如性别、年龄、血缘、疾病等。法定的身份,指个人因法律的赋予而具有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如职务、职业、职责、一定的法律关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的身份主要有以下五类:①自然身份。a.亲属关系。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和遗弃罪,犯罪主体都须具有被害人的家庭成员身份。b.性别。如单独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②职务上的身份。公务人员,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时还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公共事务;直接从事生产劳动、运输作业的,不属于公务范畴。③职业上的身份。如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④职责上的身份。如单位犯罪中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⑤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如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在侦查、审判中具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身份的人。另外,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惯犯、常业犯,是否属身份犯,有不同的看法。从构成身份犯的原因出发,即从身份代表着特定的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常业性不能被视为一种身份。但有学者从常业性影响量刑的角度认为这也是一种身份犯。

从身份犯的性质,可以分为纯正身份犯和非纯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即行为人的特殊身份,满足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特定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纯正身份犯的本质在于身份体现了主体的特定权利义务。例如,虐待罪的主体对被虐待人负有扶养义务。非纯正身份犯,指身份仅起影响刑罚之加减或免除的作用。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纯正身份犯的本质在于,特别身份之具有,影响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身份的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各不相同。纯正身份犯与非纯正身份犯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身份”决定义务的有无,而后者则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只是义务级别有高低。前者的身份亦称构成的身份,后者的身份亦称加减的身份。

拓展资料

自然身份犯  法定身份犯  身份证明  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