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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刑

2022-10-07

英文

penalty of deprivation of qualification

简介

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之资格。国外刑法学者在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的一种归类。

资格刑的历史演变 它孕育于名誉刑,蜕变于耻辱刑,乃至近代才正式出现此名称。名誉刑,源自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名誉是一般人应有的声誉,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权利的行使,名誉减损,则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耻辱刑,伴随肉刑而出现,是刑罚报应观念的产物。它是以对一个人施加耻辱,使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为基本特征。中国古代刑罚无不具有耻辱性,一经施行,除死刑外,使人终身痛苦不息。西方中世纪时期,盛行肉刑,耻辱性相当明显。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耻辱刑的名称仍然保留,但内容有了变化,其蕴含已与今天所说的资格刑相去不远。近现代意义的资格刑,随着教育刑思想的传播而逐步形成。国家对犯罪人科处资格刑,一方面表明对犯罪人政治上、伦理上的否定与不信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以达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近代资格刑的最早立法见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此后,1871年《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资格刑。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资格刑的规定。

资格刑的地位 世界各国刑法对资格刑地位的规定,可分为3种情况:①作为附加刑。即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种情况。②既可作为主刑,又可作为附加刑。这只是少数国家采用,如朝鲜等。③某种资格刑只能作为附加刑,他种资格刑既可作为主刑又可作为附加刑,如前苏联等。

资格刑的种类 主要有:①剥夺某种权利;②禁止担任一定职务;③禁止从事一定职业;④禁止驾驶;⑤剥夺荣誉称号;⑥剥夺亲权及其他民事权利;⑦剥夺国籍;⑧驱逐出境等。

资格刑的期限 除个别种类,如剥夺荣誉称号等没有期限外,其他资格刑均有期限的规定。根据各国的立法例,可分两种情况:①终身剥夺。一般适用于犯有重罪的人;②定期剥夺。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有规定一定幅度的,也有只规定上限的。在定期剥夺的情况下,剥夺资格的效力一般都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资格刑有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资格刑有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此外,还有剥夺军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指剥夺犯罪军人政治荣誉的刑罚方法。根据上述《暂行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这一刑罚具有以下特征:①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只能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适用,对其他人不能适用;②适用内容的独特性。是以剥夺军人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为内容。我国刑法学界对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否属于剥夺政治权利,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上述《暂行条例》相当于刑法的一部分,对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的剥夺也是附加剥夺,应该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种;二是否定说,认为刑法是普通刑法,上述《暂行条例》是特别刑法,特别刑法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刑法的适用,不能把它看做刑法的一部分。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但不等于凡是附加适用的都是剥夺政治权利。多数学者主张否定说。剥夺军衔是指剥夺犯罪军官军衔的刑罚方法。上述《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剥夺军衔,但根据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暂行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犯罪军官可以附加剥夺军衔。剥夺军衔不存在时限,属于永久剥夺。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授予。上述我国1997年《刑法》施行之日起,上述《暂行条例》有关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资格刑存废之争 在刑法理论上,有些刑法学家主张应该保留资格刑。理由有:①对犯罪人政治权利的剥夺,是国家对犯罪者及其犯罪行为政治上否定评价的体现,是必要的;②对犯罪人适用资格刑,使其在刑满释放后的一定时间内无再犯条件,在客观上可以巩固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③资格刑具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纯洁性,保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导机构信誉的作用。有些刑法学家主张废除资格刑。理由有:①大多数刑满被释放的犯罪人已经改造好,继续适用资格刑,是多余的;②执行自由刑的目的,在于使犯罪人改过迁善,适合于正常社会生活,但资格刑一般都是在犯罪人被执行自由刑之后适用,不但和现代执行自由刑的本旨相矛盾,而且根本违反目的刑力求社会适应的精神;③资格刑不会给犯罪人造成直接的、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失,对于意欲再犯的人,它不足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社会上的其他不稳定分子,其影响力也微乎其微。通常认为,应该保留资格刑,但在适用范围上应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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